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法院直接执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1 03:30:18 481 人看过

一、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法院直接执行吗

自公证处在确认债务已获履行或者已经部分履行后颁发执行证书起,人民法院将不再直接执行相关事项。在此之前,债务人未充分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应尽债务义务乃为提出申请领取执行证书之必要条件。公证机关在发布执行证书之前,必须对债务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同时还需征询债务人对于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履行义务的看法与意见。若公证处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颁发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则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该项公证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公证处归哪个部门管

我国公证机关乃隶属于国家司法证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架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揽指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并不归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之中,而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建立并运作,其使命并非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依法独立履行公证职责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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