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尚存在以下四处不同:
(1)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是破坏,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大多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不等同于无缘无故,只是相比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力较弱,例如因一言不和或细微的摩擦就大打出手等。
(3)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伤害的对象的产生是基于偶然的原因,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不特定人群均产生一定危害;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设定对象有必然的指向性和目的性。
(4)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利益。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只侵犯财产性权利。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体现在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对象选择具有随机性,没有明确指向性,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对他人特定财物进行毁坏,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审判参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首要标准。这一点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就能看出来。刑法分则章节划分的基本依据就是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把故意毁坏财物罪放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把寻衅滋事罪放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其编排依据显然就是犯罪客体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从刑法分则的编排来看,其主要客体乃是公共秩序。[1]从刑法分则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来看,立法也明确将破坏社会秩序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犯罪故意。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直至最终达到行为的结果。故意犯罪行为的成立也不例外。前已述及,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是不明确的、不特定的,因此其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行为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之所以具有不确定性,与其一定的心理状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而在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并非财物本身,而是公共秩序。正因为行为人想要挑衅的是公共秩序,这就决定了他在选择犯罪对象时的不特定性。因此,我们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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