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5:11:29 147 人看过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连带债权人可以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偿权申报债权。

5、其他情形。

一、公司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怎么办

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公司破产做完破产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就算还有债权没有清偿,也无法在主张债权了。但是如果破产的公司有没有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有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是可以再向他们主张债权的。

破产了还不起债的,如果已经进行了破产清算,经过清算后还没有财产可以用来还债的,则债务就无法再偿还;如果是申请了破产,但尚未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还不起债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财产,然后用清算所得的财产来偿还公司欠的债务。

二、申请债权审查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申报债权的审查标准的程序有,先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由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再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最后由法院审核申报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等都可以申报。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为多久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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