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8:42:02 114 人看过

一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

这里的公务员应当是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包括一般条件和所聘职位的特殊条件。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是公务员,就排除了那些机关以其他合同形式聘请的人员,如政府雇员或者兼职顾问等。这里的机关是指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

二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所谓平等,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聘任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都以平等的身份订立聘任合同。所谓自愿,是指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签订合同,决不允许任何一方采取强迫、威胁的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方进行非法干预。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平等协商,在双方意思表示完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三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这是因为聘任合同的期限比较长,为避免或减少争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便于监督检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能有据可查,避免空口无凭,无法确认。签订书面合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机关聘任公务员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四是明确了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本法规定和聘任约定,机关与公务员都分别享有相应权利,应各自履行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根据本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务员参加机关工作,成为该机关的一员,承担某一职位的工作,并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机关则负责分配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五是明确了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本条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事先向对方提出要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达成协议,聘任合同就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机关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受损害的公务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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