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丽发布时间:2006-07-1908:03: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不能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商业三者险)混为一谈,但实务中对《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这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冲击和影响,甚至会造成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
《条例》第四十五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规定的前半部分很清楚,即在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对该条后半部分的理解,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至少有三种理解:
第一,所有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都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即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投保交强险;
第二,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如果在9月30日前合同到期的,必须投保交强险;
第三,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如果在9月30日后保险合同才到期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既可以在9月30日前投保交强险,也可以在商业三者险合同到期后,即9月30日后才投保交强险。
由于对《条例》第四十五条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对于过去就将商业三者险当作强制险对待,并审理了大量案件的法院或法官,难免会认为这是《条例》默认商业三者险在到期前,仍然可以视为机动车强制险,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继续作出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险责任的裁判。这种裁判虽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抢救和补偿,但毕竟两种险种适用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调整的法律等不同,如果不作区分,必将造成司法的混乱。如甲已投保交强险,乙未投保交强险,但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行驶中两车相撞,乙车毁人亡。事故认定乙承担次要责任。诉讼中,法官认识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迥然不同。假如主审法官认为乙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即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反之,法官将按照商业三者险,根据乙在事故中的过错,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条例》实施后,如何正确理解第四十五条后半部分的规定,是正确适用法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对有关问题应作如下理解和认识:
第一,《条例》实施后,尚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的性质问题
既然《条例》已明确区分商业三者险和强制责任险,显然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不能再视为强制险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因此,无论是《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诉讼到法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第二,《条例》实施前受理的案件,二审如何处理的问题
由于《条例》实施前,各地法院都有一些案件是将商业三者险作为强制险对待处理,对于《条例》实施后尚在二审期间的案件,如何处理成为焦点。笔者认为,商业三者险不是强制险的认识应当统一。对于一审已作为强制险进行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法院应当支持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对于一审作为商业三者险处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条例》实施后,进入再审的案件如何处理
由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条例》实施后,特别是将两种险种区分后,之前已审结的案件,可能有一些当事人会提起再审,请求将已生效的判决予以改判。对此,笔者的看法是,《条例》颁布实施后,才明确了我国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制度,因此,《条例》不具有溯及力。《条例》实施前已生效的案件,《条例》实施后,当事人以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强制险责任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条例》实施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责任的顺序
由于交强险只能提供一个基本保障,保险赔偿金额较低,出于转移风险、减轻负担的考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都可能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并诉讼到法院时,交强险作为法定险,首先应由强制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赔付。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经营机构不同。交强险只能由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无论是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
2、经营理念不同。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3、赔偿原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4、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5、强制力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者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6、保险费率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三者险则是要据市场情况确定费率。
7、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而商业三者险约定责任限额。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
57人看过
-
上海高院解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问题
102人看过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少?
233人看过
-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办案程序
486人看过
-
损害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476人看过
-
交通事故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200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出现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该如何处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191、身体受到伤害的民事赔偿,首先要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在每个市的大医院都有鉴定中心,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2、赔偿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医疗情况以及伤残等级鉴定情况确定受损失的大小,因每个省的以及城市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同,以及受害者年龄的不同都会影响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计算的复杂以及案件的个别性,故无法提供具体的详细的赔偿清单。(可电话沟通后付费提供详细的赔偿清单。3、如果对方
-
交通事故赔偿损害对方损失的赔偿应该怎样考虑?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9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请求权是否可以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办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5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包括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因此,当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要注意把握赔偿责任主体,因为当事人不追加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赔偿义务主体的,法院将视为放弃相关赔偿责任注意的赔偿义务。本文将着重讲述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