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8:43 96 人看过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张家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市政府指令需实施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种政府性资金和基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本暂行规定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由市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市建筑工务处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项目使用单位凡需要使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报请市政府决定实行代建或者自建。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依据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项目立项,并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办理交接手续;

(五)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市建筑工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修改工作,提出合理的设计概算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消防、施工、园林绿化与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报审;

(四)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五)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六)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按时向市政府、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八)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九)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负责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八条经市政府决定代建的拟建项目,其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确定。

第九条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市建筑工务处实行交接制。交接时应签署交接协议,明确代建范围、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市建筑工务处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市建筑工务处每月向市政府、市建设局、市财政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

市建筑工务处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市建筑工务处支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0%;审计结束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付款至90%.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组成的,非财政性资金必须与财政资金同步到位,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资金划拨至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设立的专项工程资金帐户,由市财政局负责督促。

第十四条市建筑工务处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工程款,并进行资金核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展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1%~3%累进提取(特别重大项目另行商定),并在交接手续中明确。市财政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管理费用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由市财政局委托工程造价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建筑工务处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资产交付手续,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市建筑工务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张家港市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张政发[20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监察。

市监察部门派驻人员进入市建筑工务处办公。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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