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11:30 468 人看过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2023-04-23
    324人看过
  • 认定注册商标和商品名称、装潢间权利冲突
    案例一:1995年4月15日,台湾宜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经审查核准取得“大礼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糖果、米果、饼干。1998年,无锡咪味乐食品公司委托无锡南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印制印有“大礼包”字样的包装袋,用于其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包装。原告发现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咪咪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大礼包”相同的文字、近似的字体作为商品包装,生产销售相同类的食品,咪咪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味咪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问:台湾宜兰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二:甘肃省天柱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省安化县西洲茶行(以下简称西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4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该批产品在由畜产品公司销售了1427件后,
    2023-04-23
    434人看过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中有关商标的规定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2023-04-23
    300人看过
  •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2023-04-23
    476人看过
  •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有何区别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呢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2023-03-19
    201人看过
  • 商标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总结了以下几点。1、两者的使用目的不同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利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使用商品装潢的主要目的在于丰富多彩的图案、绘画、色彩和生动的文字来装饰、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2、稳定程度不同商标一经注册,则不得随意变更商标的图形和文字等要素,否则不受商标法保护。因此,有的商标可以沿用几百年,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改变,否则也不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而装潢一般缺乏稳定性,为了随行就市,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可随时依市场行情的需求,不断创新,改变
    2023-02-21
    24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有三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商品本身必须知名; (二)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
    •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认定的流程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9-28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
    • 对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负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
    • 如何理解经营者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中的特有专有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
      答:这里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 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已经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
    • 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否有保护的权力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14
      一、商品包装装潢的特点商品包装是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储存和运输。用于商品的辅助和容器;商品装饰是为了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颜色和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饰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识别标志和知识产权范畴。与其他商业标志相比,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品的包装和装饰一般以直观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的具体外在形式。比如月饼的图案可以直接用在月饼的包装上,保湿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