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作为供应商法人代表的授权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同供应商的特使和发言人,享有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全权代表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接受评委质询、签署采购合同,因此投标人这一角色是极为特殊而重要的。在采购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投标人身份难辨真假的现象。
某地一低压配电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一面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供应商在接受预审时须提交营业执照、3C强制认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个人的身份证,一面紧锣密鼓地制作谈判文件并准备谈判的相关事宜,项目经办人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了一件怪事,有一位供应商的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件送审,经审查获通过,此人尚未离开,又来了一位供应商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委托书前来参加预审,采购机构的经办人不由一怔一个公司冒出两个代表?随即正色道这是怎么回事?到底谁是真正的A公司代表?结果两位代表皆言自己是真的,并指责对方是冒牌货,就在争执渐趋白热化时,又闯进了一位自称是A公司的代表疾呼我才是嫡亲的,采购机构的经办人蒙了,决定对A公司的预审暂停。通过调查发现,原来该地盛产配电柜,素有配电之乡美誉,一些做大的配电柜制造企业便不再从事具体的制造业务,而是过着卖招牌收管理费的日子,将自己的资质材料让与他人使用,A公司办公室主任坦言授权书签得多了,不经意间出现了重复,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请谅解。试问,这仅仅是工作失误吗?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正组织一教学用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开标活动,细心的公证员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发现有两位投标人分别递交了B教学教具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从外观上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且都盖有B教学教具厂的章印,但外包装纸袋显然出自两处,公证员不动声色,经和现场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商议后,决定装糊涂先不捅破,待依法定程序开标后看过投标文件再说,开标后,现场的人员均发现盖有B教学教具厂章印的两份投标文件无论在制作风格,还是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方面都迥然不同,手持B厂投标文件的两个投标人素不相识,来自不同城市,面对如此窘迫的场景,都愣在哪里,须臾两投标人都辩解自己是合法的投标人,并说对方是冒名顶替,在征得其它投标供应商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与B厂法人代表联系,要求确认谁是合法的被授权人,并将书面确认函传真过来,得到验明正身的投标人如释重负,公证员在细看另一位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了蹊跷所在,原来那么授权书有涂改痕迹,在追问下,该投标人承认这份授权是针对某地的另一项目,但在认真研究分析后发现无利可图,这才改投今天的项目。真相查明后,评标工作正常进行,但评委们在听说开标时间为什么如此之长的原委后都很不平静。
某地一家具类招标项目,采购中心的经办人员象往常一样友情提醒一些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当电话通知到C家具制造公司并找小丁同志时,小丁是C公司的销售部经理,经常以投标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电话另一端自称甲经理并说小丁不在我们公司了,他已经跳槽到另外一家公司,有事可以直接和我说,采购中心的经办人员说没问题,我们认你们C公司,至于谁来参加采购活动是你们公司的事。后来,甲经理如约来到采购中心参加了投标活动,并一举中标。事情过了一个月,小丁来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的同志热情接待了他,并问现在在什么地方高就,小丁说还在C公司,这次来是办理去年一招标项目的尾款的,并说以后有什么业务请多关照并直接和我联系,现在我们C公司内部业务员之间的竞争很激烈,采购中心的同志恍然大悟。
D医院采购一套信息系统管理软件,采购前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并到兄弟医院观摩后,医院领导拍板决定采购某知名软件,该软件供应商的生产地址在省城,但在D医院所在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得知这一信息后,立马赶到D医院进行洽谈,并称总公司已经知道这件事,委托我们分公司全权办理,并亮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医院经办人查看后发现字号与软件品牌相投,也就没有深究,接下来买卖双方进入到讨价还价程序,最终成交。软件很快进入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付清了全部款项。一年内,软件运行出现了障碍,医院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院领导急得团团转,经与上述分公司联系,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无奈之下找到了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总公司说并不清楚这件事,设在D医院所在市的分公司已经注销,在院方一再要求下,总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D医院所用软件并非是他们的产品,医院领导大呼上当,但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事情变得复杂了,目前仍处搁置状态。
上述四起真假投标人的事件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诚信危机,扰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是恶劣的。
鉴于此,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第一要务是高举诚信大旗,确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充分意识到任何损人害已、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极端愚蠢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防资质材料被他人盗用,严格项目授权审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建立良性的内部竞争机制,防止无谓的内讧,要选好投标人这一角色并相对长期固定,不能频繁变动,以保证采购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此外,靠出卖自己的资质收取管理费过活的供应商须立即打住,须知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容许随意转让的,如一意孤行,可以预见关门大吉的到来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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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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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别投标人的招投标合同是否成立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3招标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对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成立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如果招标人更改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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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重新投标的情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由于发生建设改变,可依法进行从新招标,但需掂量一下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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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投标招标法与旧投标招标法的区别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30首先,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属于法律层次,相对实施条例而言,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法规层次,相对招标投标法而言是下位法。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以便于实施,但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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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18《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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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人为什么是合法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9a.要看到底是内审人员的行为,还是内审人员代表的招标人行为。这个应当作一些区分。再一个,即使有所不妥,也无相应的现实法律后果。 b.不论是邀请招标的方式、还是公开招标,该招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招标人违反了这样一个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现实的后果。你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来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 c.是否透漏别人的价格,估计是你难以证明的。 除非人家内讧,基本上就是这个样子了。我国的法律,有时候只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