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犯罪有哪几种?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怎样区分
所谓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从理论上讲,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加以区别:
1、看贷款关系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是否正当;
2、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看发生到期不还的原因;
4、当发生到期不还的结果时,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无履约能力;
5、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经济偿还的努力。
如果借款人实际使用贷款的用途正当,符合借贷合同的规定,行为人当时具有履约的能力,贷款到期未还只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尽了偿还努力的,应视为正常的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因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如果申请贷款当时,行为人根本无履约能力,则存在欺诈的可能。但行为人当时有部分履约能力,在取得贷款后积极采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一般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贷款到期后行为人只是口头上承认借款事实但并未有任何积极筹备偿还的努力的,则不能排除其诈骗的可能。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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