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是一类非凡的民事纠纷,其非凡性主要表现在专利的科技属性及专利诉讼的复杂性对程序设计提出了非凡要求。目前,我国专利纠纷的审理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在管辖、当事人适格等个别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非凡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专利纠纷的非凡属性及其对程序设计的非凡要求。本文将重点介绍和阐释美国专利纠纷中若干非凡程序设计,并从比较法角度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新问题的提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为了应对专利纠纷大量增
加、审理难度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较为困难的司法目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院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办法,非凡是于2001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新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的受理、管辖、保全及我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的确切含义作出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但笔者认为摘要:专利本身以及专利纠纷所呈现出的非凡性是增加专利诉讼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的最根本原因。要妥善解决专利纠纷,必须根据专利及专利纠纷的非凡性进行程序性设计或修正。因此,类型化的程序应当是专利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由之路。
目前,TRIPS协议中所要求的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或救济程序以及笔者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的探究也证实了笔者以上的观点。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诉讼类型之——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进行探究,并提出针对该非凡性的若干诉讼程序设计建议。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非凡性
1.专利侵权诉讼的科技属性
专利制度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和创作,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因此,无论最初作为“特权”存在的专利,还是现代作为民事权利存在的专利,其授予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具备“新奇性”、“创新性”的科技和技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专利授予对象的科技、技艺或方法也在不断地拓展。18世纪之前,专利授予的对象往往是某方面技师在其工作领域的特有技术,例如摘要: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的一项专利为工艺师约翰.卡*比(JohnKempe)在缝纫和染织方面的技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内莱西(Brnelleschi)发明“带吊机的驳船”而被授予专利。即使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专利的主要授予对象也是在威尼斯实施的有关技术。专利制度发展到现在,其授予对象已经大大拓展,范围涵盖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即IPC标准,将专利共分为八类摘要:人类生活资料、作业和运输、化学和冶金、纺织和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供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等。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专利客体的范围,但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应当说比西方国家的更广泛。“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在专利法中,这些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但我国法律规定摘要: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其范围基本囊括所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方面。从科学技术角度看,专利客体的广泛性及多样性使专利中蕴涵的技术新奇性、创造性也呈现复杂、多样的特征。在我国,专利中的新奇性及创造性特征是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说明书中体现的。一旦经过实质审查且无人提出异议,则专利的科技属性即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可,同时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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