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误诊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错误诊断。误诊的后果可轻可重,轻者延误治疗,重者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如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误诊致患者损失扩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4月1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
2005年7月14日,原告吴某因左侧阴囊肿大伴疼痛到被告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医务人员诊断为化脓性睾丸炎,原告吴某入住该院泌尿科治疗。同年7月20日,被告对原告吴某实施左侧睾丸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出院。2006年初,原告吴某发现手术切口有硬块,遂到被告处诊断,医务人员诊断后,告诉原告过了热天就会痊愈。2006年8月25日,原告吴某再次到被告处检查时,被告诊断为发现重度校异质细胞。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回前疑精原细胞瘤。建议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为此原告的亲属到被告处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经检查原告患的是左侧睾丸内窦癌。原告在中国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花费医疗费66159.74元。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1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接诊后,在未对原告确诊的情况下,以原告患左侧化脓性睾丸炎对原告的左侧睾丸实施切除术,延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间,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一定损害,增加了原告的治疗时间和费用,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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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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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误诊如何赔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8医疗误诊赔偿,参照《》相关规定: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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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误诊属于医疗误诊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23病例误诊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如果病理误诊是由患者的特殊体质、现有医疗技术难以预防或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准确诊断引起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者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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