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中有什么积极要件
留置权中有如下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二、留置权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如下: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
留置权人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时,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有下列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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