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乃十六字字方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要让这十六字真正的体现出来,就需要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提高公平正义的程度与司法效率,让债务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得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治的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一)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在国际上,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有其相应的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或者它们的名字有所不同,或许它们的立法体例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能分成五类:
第Ⅰ类:在破产条件内也使用民事强制法,让其成为单一的、混合的法典,体现在土耳其、瑞士等国家。
第Ⅱ类: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分别加入民事强制执行法,体现在意大利等国家。
第Ⅲ类:将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强制执行法要单独的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篇章,体现在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
第Ⅳ类:让《民事执行法》或者《强制执行法》单独出来,让其单独立法,体现在我国台湾、比利时、日本等。
第Ⅴ类:将执行程序的有关内容和条令直接列入到公司的重整或者破产的手续当中,不采用强制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国际上的法律条文在也逐步完善,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不能停滞不前,应要与国际接轨,共同发展。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中十分关键的一扇门,只要开打了这门,才能真正的迈进去。
特别的,在强制执行制度里应注意一点: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必须被执行机关或执法人员进行彻底的清查,做好保全措施,必须确定债务人的能力和经济情况,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防止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将财产隐瞒、转移等情况,为了在最后执行时减少不便,因此,任命财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专属的必要性。
(二)加强保护主义的管理力度
众所周知,在执行过程中,不少的债务的被执行人由于地位显、实力超强的关系,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护主义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加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保护主义时不手软,该执法时就执法。同时,对于保护主义所造成的损失,还要进行赔偿,并让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付出相应的代价,追究其责任。
(三)完善执行体制并提高人员素质
在过去的执法机关中,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一直是个隐患。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健全执行的机构,首先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就是:一是执行体制的完善,二是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唯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促进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道路走得更长更远。从体制上说,强制执行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审执分离的制度,并从真正意义上实施。其原因在于务必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地位放在同一水平线上,同等的看待二者的重要性。接着,要重视的是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问题,务必要让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不可少,并建立和健全此机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设立执行机构的过程中,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需达到平行状态,原因就在于执行机构所执行的工作不仅仅是民事裁决,而是所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机构。因此,执行机构需要拥有一个独立与审判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不能被上级所遏制和打压。最后,要重视物资问题,执行机构所需的物资必须准备适当,如: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等,为执行机构的工作顺利且高效的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执行机构得到一定的健全之后,就要着手于解决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其具体过程几乎又执行人员所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因此,若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亟不可待的等待解决了。首先是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执行人员需要熟悉法律,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为此,在选拨执行人员时最好是竞争聘用。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过程中最好公开内容和得分,从招聘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此一来,必能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行能力,使执行机构在科学的考核制度下,创建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四)正视并重视强制执行制度
在全国各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执行机构上,必须要对执法引起重视,让领导对其正视起来。在进行执法难的问题时,可采取一些调整,迫使其正视并重视强制执行制度。如:立足于民事执行的性质上,将我国民事执法机构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部,高级法院设立执行部门,中级则设立执行分部,如此类推,将民事执行统一起来,领导、管理、指挥、配合、部署等各个方面有机的统一起来,从执行制度的体制上加强有关领导对执法的重视程度,同时还能对保护主义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五)鼓励全民履行协助执法人员的义务
在司法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领域范围较广,因而需要各个领域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有利于协作的正常进行,才有利于执行工作得以顺利且高效的完成。故此,在执行的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全体人员积极、认真的协助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达到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员,要给予追究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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