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该如何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55:24 361 人看过

突然骤降的一场暴雨,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的某家具厂(下称被保险人)损失惨重:因厂区内积水过多造成仓库和车间进水,库存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车间内半成品和机器设备受损,该家具厂就此次暴雨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300万元,施救费用10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以估价的方式投保了固定资产600万元和存货5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在依据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保险责任的同时,开展现场查勘工作。一组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8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存货表和损失清单等材料对损失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出险当月固定资产扣除土地和汽车实有1000万元,出险前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余额800万元。另一组人员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按照种类、规格进行了全面快速清点,在定损过程中,双方很快对水浸原材料、半成品的损失数量与损失程度达成一致,并核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为了抢救原材料与成品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8万元。

理赔产生争议

查勘定损及查账工作结束后,保险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1)不足额投保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和第三款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提出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的重置重建价的比例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经询价,固定资产出险时的保险价值(重置重建价)与固定资产原值相同,即1000万元,存货的保险价值根据查账情况确定为800万元,因此固定资产项下赔付金额=(保险金额6000000/实际价值10000000)×实际损失,流动资产项下赔付金额=(保险金额5000000/实际价值8000000)×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并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投保时业务员并未告知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产成品与电气配件的损失程度

被保险人认为产成品水湿后无法销售,电气配件水湿难以修复,要求对这些损失予以全损处理,保险公司虽不同意对方的观点,认为可以进行降价或修复处理,不应全损,但一时又难以说服对方,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

保险公司的解释

就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保险公司解释如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该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人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投保人在该栏中的签名或盖章,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因此保险人提出的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的方案是符合条款和法律规定的。

同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相关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协助下,根据木材的特性、市场销售情况,参照保险公司的水灾定损标准,对产成品予以分别降几个等级处理的方法,对水湿电气配件,向被保险人的设备管理人员耐心解释说明设备在断电情况下水湿不会造成电气配件的报废,通过酒精清洗、干燥等处理方法,完全可以修复。

另外,根据《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以及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定的施救费用8万元的基础上,按存货的投保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如何明确说明?

天安保险的法律专家认为,通过仔细分析这一案例,可以得到相当多的启示。该案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上如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该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两个条件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都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尽到。

实践中,保险人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上的明示告知栏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满足第一个条件;以打印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事项栏的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来证明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满足第二个条件。

这样做从形式上能满足最高院司法解释要求,但实践中还要注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这两个条件能否生效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已得到了投保人的认可,即投保单上的签字盖章栏务必真实、规范;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应向被保险人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免责部分和赔偿处理的内容,从客户角度出发,做好投保险种和保险金额方面的建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责任相关文章
  • 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怎么办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
    2023-04-26
    252人看过
  • 连带担保责任的说明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担保责任的全部范围与债务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和损害。部分担保责任范围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具体约定,只对全部担保责任的一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
    2023-07-05
    200人看过
  • 区分责任与连带责任:责任明确与责任不明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
    2023-08-13
    262人看过
  • 营业执照责任说明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遇到的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遇到的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张生贵张生贵律师解答:《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被赋予了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证明效力。
    2023-07-03
    363人看过
  • 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说明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必须买吗交强险必须买。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缴纳的保险,保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收取,而在2020车险改革后,根据当地交通事故发生率,汽车型号等因素,交强险保费可以享受不
    2023-07-07
    351人看过
  • 保险合同需明确“责任免除”
    案件回放日前,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纸诉书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期间,车号为吉AE****的投保车辆将路人撞伤,而当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证件及票据一段时间后,被告却给出拒赔通知,理由是投保车辆驾驶员没有出租车培训合格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雇佣无出租车营业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汽车,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提供的出租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为非有效证件,根据保险责任免除中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合议庭综合评议,原告得到了赔偿。看责任免除
    2023-06-09
    263人看过
  • 未明确说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要付保险金
    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才能申请宣告其死亡,且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而投保人若投保不超过5年期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寿险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下落不明的,其法定继承人要按法定程序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必将超出5年的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虽未将宣告死亡情形写入免责条款,但实际上已将其纳入免责范围。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研究,将该院今年终审的一此类案件确定为示范性案例,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参照执行。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保险公司在签订此类寿险合同时,应就上述事实免责情形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事实免责情形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02年7月26日,被保险人陈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金堂县支公司投保一份寿险,保险期限从当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陈
    2023-06-11
    478人看过
  •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赔偿
    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自1995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6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险费42200元。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自燃、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单签订后,原告即把保险费交给被告,被告同时也给原告开具了保险费收据。199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中,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进行了较详尽的解释(下称文件解释),其中,对火灾和自燃解释为: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是指外界火源以及
    2023-06-08
    149人看过
  • 事故责任书附注的说明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书如何复核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需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
    2023-07-03
    475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说明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2023-06-06
    259人看过
  • 赔偿责任的说明是什么?
    补充赔偿责任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基于合法约定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主体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并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在具体侵害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数额不足的情形下,由安全义务保障人承担补足差额的法律责任。有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么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金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在厉害关系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厉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被审计单位任何一个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2023-07-05
    125人看过
  •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说明
    推荐阅读:消防责任事故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犯罪主体,主要是事故单位和住户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任何公民。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公共安全,本罪是结果犯罪,即必须具有重大后果。所谓重大后果主要是指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严重人员伤亡发生,或其他情节严重,给生产、工作或他人生活带来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本罪与失火罪的界线。虽然都是过失犯罪,都有火灾出现,但消防事故罪必须具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其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条件,而失火罪则不
    2023-04-22
    396人看过
  • 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说明
    交通肇事的概念: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2023-06-05
    310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举例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以下这些不同: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
    2023-06-26
    29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 更多>

    #保险责任
    相关咨询
    • 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保险的。对购买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所能提供的最有力保护,在于使其享受到他本来希望得到的服务。在保险活动中,要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到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免除责任的行为。由于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于得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而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所以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
    • 瑕疵担保责任说明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09
      1、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解: 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保险责任怎么明确?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9
      保险单是契约,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一般都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保户入保后,保险财产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保户为自己拥有产权的单元楼房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自然损失了经济费用。保户误认为上了保险就可以索赔,
    • 免责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告知书该写些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4
      31、用能明显引起对方注意的字体书写;2、不能明显规避保险人应该负有的责任、应该确认对方已经明白告知书的内容并签字确认;4
    •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2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因其他分支机构已与该投保人订立有同类保险合同而可以不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