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如何登记
1、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2)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房管局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是人役权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人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或者由他人继承,其流通性和继承性受到极大限制。住困难问题,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居住权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终身性和无偿性。
三、居住权的申请材料
1、结合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协议》。
2、如是遗嘱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等书面材料。
3、此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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