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5:02:12 306 人看过

不起诉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谓是被不起诉人。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就应当不起诉: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起诉决定书的写法

(一)首部的写法

(二)正文的写法

1、案件事实

这一部分要写明经检察院审查查明的案件的真实情况。注意一定围绕着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特征来叙述,着重写明据以决定不起诉的事实,使所叙述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应针对不同案情,突出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写法。

2、证据

不起诉决定书也要把证据收集充分,不能因为不起诉了就不写证据或写得不确实不充分。如果不起诉决定是以被告人无罪为前提的,那么就应在叙述被告人无罪事实的同时,列举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如果所列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不能说明被告人无罪。因此,证据这一部分不是可有可无,而一定要写好。

3、理由及法律适用

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及法律适用。应当通过对被告人行为事实的高度概括,说明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在法律上的意义,再引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最后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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