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都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适用劳务关系的规定。如果已经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与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只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不需要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市民与企业谈不妥赔偿金额已过退休年龄却退不了休
图:孙女士拿着法院判决书和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者任磊磊摄
家住市南区的孙女士在离退休还有十几个月时被公司解聘,孙女士要求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赔偿她被辞退正常工资和福利待遇,但百盛公司拒绝其要求。双方在赔偿金上僵持不下,导致孙女士已过退休年龄仍无法办理退休。
据孙女士介绍,1994年,她调到青岛第一百货商店,后转入百盛公司。孙女士在百盛公司期间一直从事百盛商业大厦物业电工工作。2002年12月31日,百盛公司作出人事异动通知单,将孙女士所属物业部调至百盛公司的中盛物业工程部。孙女士与中盛物业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05年7月31日。2005年8月份,中盛物业以合同期满终止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同时,戴德梁行青岛分公司接管了百盛商业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孙女士又与戴德梁行青岛分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30日,戴德梁行青岛分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为孙女士办理失业手续。孙女士在这期间的工作岗位未变,并由百盛公司、中盛物业、戴德梁行青岛分公司分别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孙女士表示,其被戴德梁行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没到退休年龄,离退休时间还有十几个月。由于无故被解聘,导致她不能上班。因此要求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赔偿她在从被解聘到退休这段时间的正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由于对方拒绝她的要求,所以她屡次诉诸法律。
2008年7月1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孙女士与被告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之间从2006年11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以双方2002年4月25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孙女士胜诉,但是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孙女士坚持要求百盛支付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百盛公司则表示只能按照当时合同规定,付给孙女士基本生活费及缴纳60%的社保基金。
记者采访了百盛公司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孙女士的要求,公司得赔偿孙女士8万元左右。但是按照当时合同约定,赔偿其基本生活费及缴纳60%的社保基金,大约只有1-2万元钱。而孙女士的要求并不合理,所以他们无法按照孙女士的要求金额赔偿。同时该负责人表示,愿意与孙女士协商解决此事。
记者咨询了有关仲裁部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已经判决按照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赔偿,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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