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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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1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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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5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自行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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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物品扣押的诉讼规定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31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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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有什么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是:扣押物品的文件应当先登记,然后分别卷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使用或处理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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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辽宁在线咨询 2023-02-18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