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在州管河道及县(市、区)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采砂活动;
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由企业、民营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政府核准手续前提出申请;
3.可以委托办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河道采砂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格式文本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
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与第三人协议形成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
涉及河道堤防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与相关单位协议形成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5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资料;河道采砂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采砂船照片及相关参数?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或编制单位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6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河道采砂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验原件交复印件3份、电子版1份
编制单位、工商部门
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7
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无采砂规划河段的采砂申请应提交采砂应急计划技术审查意见?
原件3份电子版1份
技术审查单位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三、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编写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8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申请人出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代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收受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三)代理起止日期。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听证
-->听证
4
审查
5
决定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雪梅
<!--
-->
当场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2.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4.是否符合申请时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雪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58-->
5个工作日-->
当场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2.材料是否齐全、规范;3.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4.是否符合申请时限。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听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窗口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指定的窗口其他工作人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58-->
7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公众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听证结果公示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黄凯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4481-->
8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是否满足防洪要求;2.是否符合相关水法律法规要求;3.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是否达成一致。提出审查意见。
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陈金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22159-->
2个工作日
对承办科室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是否满足防洪要求,符合相关水法律法规要求,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是否达成一致。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雪梅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58-->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关于同意XXXX河道范围内XXXX的批复》或《关于不批准XXXX河道范围内XXXX的告知书》或颁发《采砂许可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黔西南州水务局窗口B区06。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赔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与 受 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n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n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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