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后重写欠条利息仍从最初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7:20:22 477 人看过

早在1999年12月,黄某向张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4年间,黄某一直未归还本金也从未支付利息,直至2013年3月27日,双方再次见面,黄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并写明:我黄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款2.5万元,因经济困难一直没偿还,现重新写欠条,以前欠条作废,本人近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张某决定再次相信黄某,然而又等待近两年时间,黄某仍然迟迟未能还款。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16年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令黄某立即归还张某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从1999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对于判决结果,法官解释称,2013年3月27日欠条中的文字文意,应理解为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补充约定,或者是对双方之前以其他方式约定的利息的进一步确认,因此起算利息的时间应认定为1999年12月9日。对于欠条中承诺近期归还的理解问题,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借款金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为六个月。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一、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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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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