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3:00:21 133 人看过

诉讼权力是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理期间拥有的权力,具体包括:

1、陈述权,被告人有在被询问时进行陈述和辩解的权力;

2、诘问权,被告人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发问;

3、调查证据申请权,被告人有权要求法院调取证据、传唤证人;

4、辩论权,被告人可以就事实与法律当庭辩论;

5、选任辩护人权,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合适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6、救济权,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7、回避申请权,被告人有权对法庭上的任何一位提出回避,但需要有事实依据。

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的现状分析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审判程序,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虽然就死刑案件的某些细节性问题有特别规定,但各国并没有针对死刑案件设置专门的救济程序,就此而言,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特色和亮点,其设置本身就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特别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作情况表明该程序并未能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其中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的确是制度设计上一个重要的症结,但这显然不是唯一的问题所在。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表明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缺失是另一个突出存在因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缺乏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保障

1.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基本被虚置。

如前所述,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也理应享有(上诉权等个别诉讼权利除外),对于面;陆死刑者而言,这是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保障。然而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被告人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一般划分为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和推定性权利三种。具体包括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知悉权、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法庭审判中的最后陈述权、辩护权、获得法律援助权、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权、获得独立公正公开审判权、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如果说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的上述诉讼权利的行使尚存某些不尽如人意之处,那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情况显然更糟糕。

一方面,由于较长时期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对死刑案件进行二审以后只需援引授权规范就满足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从而导致相当数量死刑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被告人理应享有的种种诉讼权利自然也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又采取单方性的书面审理的方式,被告人无从参与审理过程,从而导致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复存在或者完全虚置,无法贯彻落实。举例来说,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照理应该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然而由于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被告人不出庭,也没有相应的知悉权,无法知道死刑复核程序合议庭的组成情况,结果自然是导致申请回避权的落空。不仅如此,有的司法解释甚至明确以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为由否定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享有在普通审判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似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就体现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荡然无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方无权参与,辩护权的行使成为空白。

2.《两权公约》第14条关于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某些规定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确认。

刑事诉讼法赋予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基本被虚置甚至被否定,这是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匮乏的重要体现,但并非全部。事实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远未臻于完善。一般认为,《两权公约》第14条确立了关于刑事诉讼被告人所享有的最低限度诉讼权利的国际标准,对于各国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权利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倘若把这一国际标准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一简单对照,就会发现,《两权公约》第14条关于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某些规定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未得到确认,主要包括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一事不再理)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文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有关精神,但学界普遍认为该规定有别于无罪推定,与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尚有距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尽管该条文仅规定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未明文规定被追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学理上一般认为如实回答的义务也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实务中审判人员在讯问被告人之前或讯问过程中要求被告人如实回答也是众所周知的普遍做法,显然,我国立法不仅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反而给被告人强加了如实供述的义务;此外,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也没有得到立法认可,即使是生效裁判也不具有永久性终结追诉的效力,一旦认为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还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进行审判。

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以及免受双重危险等诉讼权利作为最低限度诉讼权利国际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立上述诉讼权利,即使是相对较为规范的普通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也缺乏上述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在长期以来备受忽视,甚至一定程度上陷入名存实亡境地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对于被告人而言,这些诉讼权利就更是无从论及了。但这些基本诉讼权利的缺失所带来的危害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而且,在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生死攸关的程序中,上述权利的缺失无疑危害更大。我们无法否认,近些年来相继曝光的杜培武案、李化伟案、聂树斌案等死刑错判案件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没有彻底推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不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所导致的恶果;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被告人经死刑复核程序改判后,事隔经年再以错判为由将其揪出进行再审,法律的权威和稳定将遭受怎样的挑衅而被告人又将承受何种非人的折磨

(二)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缺乏特殊诉讼权利保障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在审判程序上的重要区别所在,其宗旨在于确保死刑的严格准确适用,实现慎杀、少杀,避免错杀滥杀,同时籍助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被告人享有相对于普通案件被告人更多的自救途径,体现对死刑案件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体现对生命的特别保护。然而与这一宗旨相去甚远,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虽有特别审判程序之名却无特别之实,没有赋予被告人任何与特别审判程序相对应的特殊的诉讼权利。

1.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没有特殊的法律帮助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只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承担为死刑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因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无权获得强制性的法律帮助权;不仅如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致使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所应该享有的与律师联络的权利没有得到落实;此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也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司法解释仅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则不必提审被告人,使得被告人无法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并通过口头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实际上即使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显然也不能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总之,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事实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不仅没有特殊的法律帮助权,甚至缺乏最基本的辩护权保障措施。

2.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没有申请赦免、减刑的特殊权利。《两权公约》和《保障措施》都规定了面临死刑者有权申请赦免和减刑。一般认为赦免、减刑是从司法程序之外寻求限制死刑适用的途径,但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1989年5月24日的1989/64号决议中进一步明确建议各成员国就所有死罪案件提供有宽恕或者赦免规定的强制性的上诉或者复核。这意味着赦免、减刑制度可以纳入司法程序之中,在强制性的上诉或复核程序中赋予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赦免、减刑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在性质上当然也应该属于诉讼权利。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减刑制度,但仅适用于执行阶段且不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宪法中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对赦免的适用情形、程序、效力缺乏具体规定,不具备任何法律技术层面上的操作价值,实际上,建国后仅针对战争罪犯进行过七次特赦,近三十年的时间里赦免制度都处于弃置不用的状态。

(三)没有为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提供必要保障

死刑一旦执行即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死刑的实际适用也即执行应以被告人穷尽所有救济手段为前提。《保障措施》第8条规定,在任何上诉或采取其他申诉程序或与赦免或减刑有关的其他程序期间,不得执行死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475条规定,通常情况下,死刑终审判决作出后,法务部长应当在6个月内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但如果被告人请求恢复上诉权或提起再审,提起非常上告或请求恩赦,那么在上述程序终结之前,死刑判决应当延期执行。这些规定都旨在为死刑案件被告人用尽所有救济手段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看不到类似的保障性措施。作为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最终救济手段之一的申诉权本应当受到特别保障,然而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申诉权的行使却反而受到很大限制。在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死刑核准裁定与死刑执行命令几乎同时下达,几乎不存在时间间隙,即使被告人需要就生效死刑裁判提出申诉,也根本没有时间上的保障,实际上剥夺了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提起再审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死刑案件的救济机制不仅不比普通案件充分,而且比普通案件薄弱。首先,从形式上来看,普通案件除一审、二审外,有审判监督程序;死刑案件除一审、二审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两者似乎是相等的,但反过来,也可以说死刑案件相较于普通案件并未受到更多特别对待;其次,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或者二审程序审理,被告人都有参与法庭审理和辩论的机会,而死刑复核程序则绝对只能进行书面审理,被追诉方完全没有参与和进行辩护的机会;再次,如果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量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状况,那么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救济机会就更为薄弱了,因为对于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而言,只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就必须交付执行,因而被告人最多只能接受一审、二审两次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3: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诉讼离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
    2023-06-17
    47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的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一、民事诉讼审理流程一起诉:1、
    2023-03-27
    232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一、刑事诉讼法的被告人有哪些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二、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
    2023-04-15
    225人看过
  •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
    2023-04-14
    101人看过
  •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诉讼离婚都有如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前述法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
    2023-02-26
    160人看过
  • 诉讼离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
    2023-06-04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法律上是哪些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9
      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
    •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05
      刑事诉讼被告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起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起诉司法人员侵犯其合法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5、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六.有权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权最终陈述;8、.有权上诉一审判决和裁决,有权上诉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决。
    • 撤销权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26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说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一方面,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