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手段:合同与刑事罪行的结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5:45:20 154 人看过

1、俏货引诱法。即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某种紧缺的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这些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这里骗方以购销合同中的供方或卖方身份出现。

2、鱼食诱饵法。即骗方与对方履行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贷款,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

3.移花接木法。即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骗方采取让对方看别人货物的手法,以现货已有的假象引人上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因无货可供,或逃跑或隐藏起来,逃避责任。

4.假冒身份法。主要有:(1)伪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企业。私刻一些合同章和公章、然后到处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2)骗方针对一些相信国有、集体单位,不信任个体的心理,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假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3)仿冒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以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其真实目的是以此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4)骗方利用一些单位管理不严的漏洞,或者利用曾为某些单位办理过某些业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取得这些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纸、合同章和支票,然而再骗取其他单位的货物或货款,占为已有。

5.设置圈套法。即骗方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便落入圈套,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交付给骗方的定金或质保金无法追回、这里骗方一般是以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身份出现。

6、骗买卖法。即骗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骗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假象,然后骗方再多次派人以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骗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最后被骗方求利心切,与“卖方”签订某种商品的购销合同,付了货款。但接货后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完全不同,但“求购方”却无影无踪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骗局,“推销方”和“求购方”是一伙的,使被骗方这个所谓“中间商”吃了大亏。这种欺诈方式极易使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或新公司上当受骗。而骗方也屡屡得逞,不易被识破。

7.高额利润诱使法。即骗方利用发布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有一批产品需加工,加工费高出一般厂的几倍,引诱-些企业上钩,但要求先签订合同,并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信息费和合同保证金,待合同签订,信息费和保证金签毕后,却无产品加工,方知上当受骗。

8、传真机诈骗法。即骗方先行电话订货,然后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款,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再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供方见列传真机汇款单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后,货已被提走。

合同的民事欺诈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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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1日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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