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25:23 240 人看过

民事诉讼质证方式包括单一、一组、分类和综合质证。举证与质证期限由双方协商,法院准许后确定。法院应在送达通知书时附上举证通知书,包括责任分配、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和逾期法律后果等内容。

民事诉讼质证的方式包括单一质证、一组一质证、分类质证和综合质证。其中,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是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分类质证是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综合质证是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民事诉讼举证与质证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质证方式多样,包括单一质证、一组一质证、分类质证和综合质证。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法官应确定质证时间。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举证与质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在送达通知书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明确举证责任、调查取证申请、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审判实践中,不同质证方式可单独或交叉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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