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店铺转让,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女职工小张在王老板开设的有营业执照的A店工作,目前尚在合同期内。现王老板将A店转让给李老板,告知小张二种选择:一、自己写辞职报告,辞去王老板经营的A店工作,转入李老板店下工作,无经济补偿金;二、结束A店工作,安排到也是王老板开设的另一家有营业执照的B店工作,无经济补偿金。面对王老板抛出的二种选择,小张总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又不知侵犯在哪里,一头雾水,于是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我们认为,王老板提出的二种选择都与法不符,要小张转到李老板店下工作,不必写辞职报告;要小张到B店工作,必须支付小张在A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先看第一种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现王老板将A店转让给李老板,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故不影响小张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小张去李老板店下工作,无需写辞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景出现,故前任投资人王老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李老板需承继小张在原王老板经营A店工作期间的所有法定权利,小张最好取得王老板与李老板企业承继的依据,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再看第二种选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现王老板转让A店,要求小张结束A店工作到B店工作,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撤销,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王老板应当向小张按每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A店和B店,两个独立主体,王老板不能以安排小张到B店为理由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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