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根据法规、规章和标准修订、补充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标准;
(二)指导、检查、协调、督促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市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鉴定申请。
(四)受理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呈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本地区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外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二)市鉴定中心受理本市职业病和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三)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
(二)申请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三)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第九条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一年之内或大于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第十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安排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医疗检查(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核对被鉴定人身份。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检查,并将职工主要病情填入《鉴定表》,由检查医师签名,门诊办公室或者医务科盖章。
第十二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聘请不少于十人的医疗专家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应根据医疗检查结果、原始病史及相关资料,在面见被鉴定人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审核技术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本办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和物价局核定。
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交流和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经费,可以从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每年收取的鉴定费总额中提取。
第十九条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同时废止。
-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上海市)
283人看过
-
办理上海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在什么时间
369人看过
-
上海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300人看过
-
劳动能力鉴定八级上海赔多少万工伤
53人看过
-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失效]
106人看过
-
朝阳市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177人看过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
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审可以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报区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6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定理由和请求,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请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
法律上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08劳动能力鉴定是严格的。职工发生工伤,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
上海地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怎么算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8神经科一是上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状态。2、真假延髓麻痹。三、四肢瘫肌力低于4级(含4级)。四、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低于3级(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痪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低于2级(含2级)。8、完全混合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凡
-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
-
劳动能力鉴定按医嘱还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2会诊按医嘱,劳动能力鉴定按劳鉴委通知。会诊,是指几个或一批医生共同诊断疑难病症,是伤病治疗活动的具体措施。工伤职工因为治疗伤情需要,确需会诊的,按负责治疗的主治医师的安排,进行会诊。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