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各项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城市低保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运行有序,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低保工作过错追究制从今年起,全区低保工作实行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全面实行低保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及时拨付低保金,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低保金专户、专账管理制度,确保低保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从今年开始,凡因配套资金到位不及时、低保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现虚报享受低保对象、套取上级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区财政扣回当年超拨资金并相应扣减下年的预垫资金额度,扣款后出现的低保金发放差额数由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管委会自行负责。经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民政、财政等部门查实的街道(乡镇)虚报人数和支出金额的,其差额资金由街道(乡镇)自行负责。因低保工作人员失职或优亲厚友、徇私舞弊而造成错保的,追究工作人员个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严格执行现行城市低保政策(一)要及时、坚决地纠正以资抵劳的违规行为。各社区居委会必须每周组织在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享受人员参加两次以上的环境卫生、治安巡逻、绿化保洁等公益性劳动和学习活动,并实行严格的登记考核制度。对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学习、劳动的,一律取消其低保待遇;对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不能要求他们参加公益性劳动,同时,组织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及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给予适当照料和服务。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低保。征地农转非人员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要按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完为止。届时如仍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方可进入低保。对于因灾因病等特殊情况而将一次性安置费提前用完的,需书面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查验有效凭证,如情况属实,应据实计算其家庭收入。
(三)立即停止企业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办理低保的错误做法。督促企业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到户籍地(常住地)申请低保。
(四)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各地要按照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对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3]147号)精神,动员享受低保的人户分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或在常住地办理暂住证,并持相关材料到常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低保手续。凡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迁户的,从2004年8月份起停发其低保金。各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转人户分离人员低保手续时要加强相互衔接,严禁重复享受。
(五)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各社区居委会确定低保对象,必须召开有居委会干部、社保员、未享受低保的居民代表、辖区企业单位工会干部、低保对象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健全会议记录,以便查核。每季度末应将下季度全部低保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享受金额张榜公布两次。如群众有异议,应重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再次对反映强烈的应暂停审批。
(六)准确核实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要认真执行市、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2002年以来出台的低保对象收入核定政策,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访谈、收入公示、跟踪调查取证、加大公益性学习和劳动强度等有效手段促使低保对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为准确施保奠定坚实基础。
三、建立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从今年开始,实行定期全面排查辖区低保对象,强化低保监督管理。
2004年的排查工作从8月开始,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要对16个街道和高峰镇、武陵镇、九池乡、高梁镇、李河镇、余家镇、弹子镇、走马镇、太龙镇、白羊镇、新乡镇、白土镇、新田镇、龙驹镇、地宝乡、长岭镇、谷雨乡、双流乡进行重点排查,逐户重新核实,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低保,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他乡镇也要进行自查,做到应保尽保,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的坚决不保。
四、切实加强低保基础工作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要按照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制定的《重庆市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低保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健全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归卷立档。低保审批表填写要完整规范,入户调查要全面具体,确定补助金额要依据充分。发放低保金必须登记造册,由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签字认可,严禁代领。
五、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为减少基层的工作量,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促进再就业,防止混吃冒领低保现象发生,各地要按照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收入来源等因素,对低保对象家庭实施不同周期入户审核,实行分类管理。
对“三无”对象和重残、重病等长期低保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属于低保长期救助人员,只需掌握家庭人员增减情况,原则上可半年审核一次。
对企业“40”、“50”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在校学生等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享受低保相对稳定的人员,可一季度入户审核一次。
对年轻力壮、就业比较容易、家庭收入来源不易确定,隐性收入难以核实的低保对象,要列入重点管理,每月入户调查核实一次,强化参加公益性劳动和学习活动的考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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