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1:20:50 288 人看过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什么,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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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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