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林某和王女士在相亲网站相识,一个月后给了300万元彩礼便订婚了。
但好景不长,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300万元彩礼。
法院在审查事实后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未上诉。
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给与的11.65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日前二审法院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1314”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65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二、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结合上面这个案例,我们来总结一下,恋爱期间情侣互相发微信转账(包括微信红包)的相关款项到底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1、是否是借款?
借款在法律概念上讲的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如果说在平时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进行款项交付前,双方并未对是否借款等进行合意,那么无法认定为借款关系。
所以结合情侣之间的聊天记录,及款项的数额是否为完整数额(借贷的一般习惯)等证据,即可判定是否是借款。
如款项数字或者附言表示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含义的祝福,则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不能认定为借款。
2、是否是赠与?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及附条件赠与两种。
区别于彩礼,彩礼本身是典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不同,该款项的往来其实是将日常使用的小额金钱给数据化,对于特殊的金额,例如1314元、520元等,或者有特殊含义附言的,则可以推知该款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或者爱意,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一种互动,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
诚然,增进感情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是也不能扩大为为结婚所做的努力都构成附条件赠与。
如果没有明示款项给予是为了结婚,及款项支付不违背日常生活习惯,则不能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所以综上可得,发生在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需要就每笔转账款项进行分析,若转账时在留言中、或在前后聊天记录中已经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在分手后,一方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返还。
如果说转账留言、聊天记录中声明是“要结婚”,那么可以理解为具有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在分手时,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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