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李同保与被申请再审人李庆丽劳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西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庆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0)驻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同保不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以(2002)豫法立民字第52号函,函告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2)驻立民字第12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据该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申请再审人李同保;被申请再审人李庆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爱英、肖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认定,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晚,李庆丽提出给操作机器的李会霞换岗,即李会霞装箱子,李庆丽看机器,同日12时凌晨四点左右,李庆丽右手被机器轧伤,随被送往漯河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右手外伤后,遗指残缺畸形。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住院69天,3天2人护理,39天1人护理,花医疗费11437.18元,交通费300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漯河市中医院人和分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花医疗费1996.88元。在西平县中医院拍片费70元。经西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级。李同保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驻马店地区诉讼证据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中心鉴定为7级伤残。李庆丽不服此鉴定,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庆丽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提出李庆丽是否需要安假肢进行鉴定,经该研究所鉴定认为,李庆丽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工伤6级致残,本例原则上应予安装假肢。一审法院另查明:一、李庆丽在李同保糖厂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152元。二、李庆丽在漯河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李同保已支付1083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庆丽在李同保糖厂招用期间工作中受伤,应为工伤。李同保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李庆丽所花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因李庆丽需二次手术后再安装假肢。因此李庆丽请求李同保支付的二次手术费及安装辅助器具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庆丽请求李同保支付残疾慰抚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同保辩称不属工伤,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同保招用李庆丽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工期限,对李庆丽请求终止与李同保的劳动关系,予以支持。李同保应一次性计发李庆丽的工伤有关待遇。
一审判决:一、终止李同保与李庆丽的劳动关系。二、李同保支付李庆丽1998年10月12日至2000年1月28日期间的医疗费2674.06元。三、李同保支付李庆丽伤残抚恤金20160元。四、李同保支付李庆丽伤残补助金4536元。五、李同保支付李庆丽工伤津贴56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元,护理费99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544.8元。六、上述二、三、四、五项共计29914.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40元,李同保承担1185元,李庆丽承担2355元。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李庆丽在个体业主李同保办的糖厂干活期间,双方虽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庆丽在工作中受伤,应属工伤。李同保对李庆丽的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工伤赔偿的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作出的结果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李庆丽的右手需二次手术,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用及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的理由成立,但因其费用暂时无法确认,可待李庆丽手术后安装辅助器具完毕另行主张权利。李庆丽上诉称应支付其伤残后的精神慰抚金的问题,因李庆丽伤残后,对其以后的生产、生活确实带来诸多不便,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李同保依法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慰抚金,故此理由成立。
二审判决:一、维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0)西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增判李同保支付李庆丽精神慰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上诉人李庆所负担。
李同保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无鉴定资格及所作出的(1999)活鉴字第590号鉴定书无加盖该所公章,故该鉴定应属无效。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责任划分相矛盾及赔偿范围有误。
3、二审程序违法及判决不公。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李同保原系个体糖厂业主,李庆丽在李同保糖厂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清楚。李庆丽的伤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6级伤残,该所出具有鉴定书,且鉴定书加盖有该所的钢印,故该鉴定应予确认。李同保称该所无鉴定资格及鉴定书无加盖该所公章,该鉴定书应认定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庆丽为治伤花费共13504.06元,李同保垫支10830元,相抵后差款仍有2674.06元,原审判决李同保将此款赔偿李庆丽是正确的。李同保申诉称,原审计算数额有误,理由不足。对于其它赔偿的数额及范围原判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关于责任划分,由于李庆丽系在操作机器中右手被轧伤,作为原业主李同保也未提供出李庆丽有违反操作程序方面的有力证据证实,李庆丽在此次受伤过程中有过错。故原审判决李同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关于本案程序方面,一审法院在判决书出现笔误情况下,制作书面裁定书予以更正及送达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李同保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0)驻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劳动者委托
466人看过
-
李金妹诉李林康、李丽华、李丽明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266人看过
-
李**与刘**名誉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36人看过
-
“打工妹”李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45人看过
-
李X然与丁X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04人看过
-
劳动纠纷财产损失损害赔偿标准
154人看过
-
民事纠纷财产损害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5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陈述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31本案诉讼方式有两种,可任选一种进入诉讼:一是侵权之诉,二是运输合同违约关系。你的按消费者法诉讼的想法,可能是基于第二种违约关系得出的片面认识,但不论从那一种角度诉讼,你都能获赔。这是肯定的。 你在陈述中谈及致残问题,如果陈述真实客观并得到鉴定结论支持,建议按侵权责任提起诉讼,你的想法并不正确。
-
劳动纠纷能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2劳动纠纷一般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精神损害达到赔偿的标准,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劳动纠纷一般不涉及人身侵权损害,因此劳动纠纷一般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
-
旅游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同时获得赔偿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13并不是旅游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是旅游纠纷案件中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如果选择的是侵权之诉,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选择的是违约责任,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述各项赔偿内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