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21:11:18 371 人看过

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

一、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申请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请是向有关的行政主体提出;三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申请书和其它文书;四是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机关立案后应当通知民事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等有关情况。

4、答辩。民事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答辩在行政裁决程序中极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对方当事人了解申请人申请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进行辩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决机构了解真相、查清事实,作出正确裁决。对方不答辩的,行政机关可径行裁决。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补充调查或鉴定的。进行调查、勘验或鉴定,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技术性争议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决机关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问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如不是终局裁决,应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0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不履行仲裁裁决是属于违法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以上就说明了不履行仲裁裁决是违法的。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问题】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员工与单位都没提起诉讼,单位不履行裁决咋办?【法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8-10
    245人看过
  • 行政仲裁是否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仲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仲裁是不是劳动争议的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仲裁,属于民事仲裁。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2023-07-11
    421人看过
  • 注销驾驶证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注销驾驶证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注销驾驶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注销驾驶证前,相关部门应向被注销者出示注销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否则被注销者可以拒绝,由于行政部门的过错给被注销者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救济渠道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告知被注销者。所谓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二、注销驾驶证是什么意思注销驾驶证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2023-06-06
    138人看过
  • 生效判决、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案情:康某(女)与孟某(男)于1995年在其家乡河南省某市登记结婚。后由于工作调动,孟某被调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工作,并将户口迁往广东省深圳市,在深圳市,孟某又与他人结婚,康某得知后,便向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孟某离婚,案件在审理工程中,孟某向深圳市某区法院提交一份河南省某市1999年为孟某和康某办理的离婚证,法院遂以康某与孟某已经办理离婚,康某无证据证明其与孟某婚姻关系存在为由裁定驳回康某起诉。不久,康某又向河南省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南省某市民政局为孟某颁发的离婚证。该市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款第项之规定(下称解释第四十四条第款第项)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为依据,裁定驳回了原告康某的起诉。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应当受理原
    2022-12-01
    109人看过
  • 行政处理属于行政制裁吗?
    一、行政处理属于行政制裁吗?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二、行政处罚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
    2023-06-02
    173人看过
  • 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复议前置是指将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所必须经的程序,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允许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1元老派规定,对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复议前置制度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设立复议前置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应把它理解为约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手段。实行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只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就无所谓复议前置问题,复议机关不得自行确定有关复议前置事项的范围。具体而言,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两大类:(1)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
    2023-04-24
    307人看过
  • 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具体事实行为
    一、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具体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也指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事实行为有意思表示行为,但是其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因此其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俗点说,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不会去管当事人基于何种意图侵犯他人权利或者纯粹是意外,但是事实上行为已经发生,这才是法律所关注并要着手予以解决的。明确指出一点,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是事实行为。二、侵权行为包括哪些侵权行为包括这些:1.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4.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2023-10-07
    406人看过
  • 行政赔偿是否属于行政裁决范围
    一、行政赔偿是否属于行政裁决范围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谁有权申请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
    2023-06-16
    245人看过
  • 对行政裁决作出的具体裁决机关
    一、对行政裁决作出的具体裁决机关行政裁决的机关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2024-02-02
    396人看过
  • 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吗?
    昨晚读了几页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第一章,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王正斌撰。在文章的最后一段,书中写道: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政主体为了避免被诉,讲本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比如,某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只有一家,县政府与该企业有纠葛,县政府为了整治该企业,规定说本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每月要缴纳利润50%的管理费。作者认为,这一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无疑,但是从价值判断的法律政策上来考虑,在实践中可以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那么,究竟是否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我认为,至少从作者所举的例子来看,这样的行为是不存在的。首先,依据作者观点,由于存在行政行为理论上一分为二的截然划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不会允许出现这样的例子。其次,抽象行政行为要产生效力,必须具体化,即针对个别行对人进行个别意思表示。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
    2023-06-06
    242人看过
  • 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不属具体行政行为9月5日,南通港闸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原告南通中房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案,并当庭认定被告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南通中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的由来是这样的,2005年12月20日,章兵在原告开发的永兴花苑工地施工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当晚18时25分被送至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病史记载:ct显示大量脑出血,当晚20时,章兵病情加重,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均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停止。至20时50分患者家属要求放弃治疗,作自动离院处理。家属在病历上签了字。应章兵家属的要求,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于12月21日由参与抢救的黄伟医师填写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日期为2005年12月20日,证明书上加盖了南通市第四
    2023-04-22
    321人看过
  •  行政事实行为是否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的。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客观情况做出判断,并以一定方式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客观性、不可逆转性和直接对当事人权益
    2023-09-02
    197人看过
  • 民事判决不能否认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质上影响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具备以下合法性要素:第一,其需要被证明的确切的事实基础;第二,这一行为还需准确无误地应用法律法规,并确保将法律法规视为处理各种行政事务的绝对规范和基础,虽然行政机关行动时当受制于上级的指示与命令,负责贯彻国家所公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项法令政策,但这些行为的源头和宪法以及由宪法衍生的法律法规才是根本性的依归;第三,依法行政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必须得到严格遵循;第四,不能跨越自身权限的边界或者滥用权力。在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影响力都是不可忽视的,这种行政行为务必要严谨合法,否则行政相对人享有向上级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
    2024-05-05
    265人看过
  • 生效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是否有拘束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局局长。康丽与孟凡华1986年4月9日在夏邑县登记结婚,1997年孟凡华到广东省深圳市工作,并将户口迁到深圳市,在深圳市孟凡华又与她人结婚,后康丽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孟凡华离婚,案件审理中孟凡华向法院提供一份由永城市民政部门办理的康丽和孟凡华的离婚证书(编号为9906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裁定,认定康丽与孟凡华于1999年1月25日领取了离婚证,康丽无充分证据证明与孟凡华的婚姻关系尚属存续期间,进而驳回康丽的起诉。但康丽对此离婚证件是如何办理的毫不知情。永城市民政局颁发离婚证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康丽遂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永城市民政局颁发康丽与孟凡华离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评
    2023-05-02
    28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办理准生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2
      办理准生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
    • 强制拆迁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6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 什么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10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
    • 行政赔偿是否属于行政裁决范围?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 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9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