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40:54 135 人看过

因为无偿搭乘行为实行危险责任兼顾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不管受害人是以违约为由还是以侵权为由向车辆保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损害赔偿规则上以危险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规则为主,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最高限额为20万,那么损害赔偿的具体分担应该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1.机动车保有人付出的成本

在顺带型的无偿搭乘运输合同中,机动车保有人付出的成本相对来说比较小,因为即使没有搭乘人搭乘,机动车保有人还是要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去行驶这一行程,在为自己利益和目的行为的同时也是存在着发生该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但在非顺带型的无偿搭乘运输合同中,机动车保有人付出的成本相对来说比较大,因为机动车保有人在为完成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行程外,还出现了为搭乘人的目的和利益而行驶的额外行程,付出了额外的成本。根据自己应该对自己事务负责和承担风险的理论,机动车保有人在非顺带型中可以减轻的赔偿责任大于在顺带型中可以减轻的赔偿责任。因为在顺带型中,人身损害事故的风险在机动车保有人处理自己事务时也要发生;而在非顺带型中,人身损害事故的风险是在机动车保有人处理搭乘人事务时才发生。

2.机动车保有人得到的利益

因为无偿搭乘的运输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本无对价可言。一般来说,承运人是没有经济利益可以得到,非营运车辆即是如此。但这一利益应该做扩大解释,不能限于具体的经济利益,广义上的财产性利益均应考虑。

3.搭乘人得到的利益

在无偿搭乘的运输合同中,搭乘人得到的利益体现在无需支付票款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保有人负责将其运输至目的地。这样,搭乘人在没有承担对价的情况下得利,因此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应该减去有偿客运合同中搭乘人应该承担的对价。这也是损益相抵原则的体现。

4.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机动车保有人如果有过错,那么应该考虑该过错对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如果搭乘人有过错,那么搭乘人应该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自己要为自己事务负责。如果都有过错,那么实行与有过失规则,也即过失相抵原则。

5.机动车的保险状况

机动车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情况下出现的危险物品,在已经有保险途径转嫁风险的情况下,机动车保有人应该通过保险途径来分摊责任。这也是危险责任的生命所在。搭乘人在搭乘中,有合理的理由信赖机动车保有人投保了保险。即使出现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来弥补损失。一般营运车辆都有此类保险,旅客有保险弥补损失的安全保障,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保有人也不应该降低该安全保障。否则,应该拒绝搭乘行为。因此,有保险的情况下,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保有人减轻的赔偿责任大于没有保险的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存在着是否有信赖利益的差别。这也可以促使机动车保有人加强通过保险来分摊机动车危险责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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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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