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44:10 425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债券,是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券。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外币存单和商业汇票作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应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设定的条件转换为公司股份或其他债券的债券“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银行存款凭证,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和流通一定时间。

“商业票据”是指发行人为满足工作需要而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转让债务票据资本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具体负责审批,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币债券分为短期外币债券和中长期外币债券。短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外币债券(含1年)

中长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外币债券。

第六条在境外发行短期外币债券时,中资机构应占据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的中资机构应占据中长期利用外资计划指标

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境内机构应占据《利用外资中长期指导计划》的指标

在境外发行除可转换债券以外的外币债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第七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应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签订的债券发行协议无效。国家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第八条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的中资机构应当实行定期信用评估制度,符合评估条件的中资机构可以申请发行外币债券

第九条拟发行外币债券的境内机构(含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交本年度外币债券发行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

第十条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需要取得境外评级公司信用评级的,应当事先将评级机构的名称、评级理由和评级程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提交评级申请。并在获得评级结果后15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评级结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最近,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少数人民银行分支行从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中强行扣款,划拨、“拆借”给地方性金融机构用于应付存款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违反总行的有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是其自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用于存款支付,不仅严重侵犯有关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总行重申: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坚决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不得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国家银行,更不得把非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嫁
    2023-04-24
    304人看过
  •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行业]s外资企业金融证券、保险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文号][发布日期]1991-06-11[生效日期]1991-06-11[废止日期]无[阅读次数]30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为规范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系指外国资本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第三条常驻代表机构是其总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称为“XXX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人员称代表、顾问、助理、秘书。第四条中华人民银行是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按本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第五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开放城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
    2023-06-12
    137人看过
  • 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
    2023-06-13
    84人看过
  • 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管理条例
    第31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汇业务,>>>代表处,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外国人和同胞,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外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本不得低于等值的人民币1亿元,可自由兑换;(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的人民币1亿元(三)独资银行或者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不得低于等值于人民币1亿元的自由兑换货币;(四)独资金融公司或者合资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三十二条在本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向各类客户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1)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营运资
    2023-05-07
    387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86-12-24执行日期:1986-12-24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第三条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资金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
    2023-06-07
    316人看过
  •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6-4-30执行日期:1996-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在签署委托合同前应将其拟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简历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随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简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二、审计范围(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二)外资金融机构须按下列审计内容,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查:1.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科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详细说明。此外,还应对资产质量,特别是贷款质量及其他风险资产质量、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进行审查并做出评价。2.外资金融
    2023-06-07
    295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要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怎样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都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
    2023-07-06
    122人看过
  •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2023-04-24
    176人看过
  • 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务院已同意在上海浦东进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允许设在浦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后从事人民币业务。设在浦西的外资金融机构若申请在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将其分行迁址浦东,可在浦西保留一家属于浦东分行的支行。请你行按此原则并《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着手进行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民币业务试点的准备工作。附件: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民币业务,必须具备下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业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二)在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
    2023-06-12
    436人看过
  • 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综述
    自到初,证监会陆续公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日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18日施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18日施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18日施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日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15日施行),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扫清了障碍。保监会也不甘寂寞,4日下发《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开启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闸门。再加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预见的是,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在未来的时间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各金融机构争相争夺的大蛋糕。本文旨在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梳理,并
    2022-10-20
    353人看过
  • 金融机构设置简易型分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金管银(一)字第0941000502号第1条本办法依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之二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本办法所称简易型分行(含简易型分社),指由金融机构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立,或以国内分支机构申请抵换,办理本办法规定业务之小型分支机构。前项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第3条简易型分行得经营之业务项目,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就下列范围内核定,并依本会规定之方式登录之。一、收受各种存款。二、收受信托资金。三、办理存单质借。四、办理消费性贷款。五、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六、办理中小企业放款。七、办理国内汇兑。八、买卖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九、代理收付款项。十、总行设有信托部者得办理代售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及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一一、办理本机构其它业务之代收件。前项第八款业务,应取得中央银行许可,始得办理。第4条金融机
    2023-06-07
    279人看过
  •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
    2024-05-08
    441人看过
  • 金融机构间约期存款合同书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负责人,行长。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主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02]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约期存款;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
    2023-04-23
    122人看过
  • 买卖非法金融机构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的。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要了解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先从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见,金融机构并非非法集资,它有合法的
    2023-07-12
    372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境外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9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
    • 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限额,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季初五日内报送总行计划资金司;申请报告内容要齐全,资料要准确。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分行申请报告后十日内答复分行。
    • 什么是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3条意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0
      《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写金融机构对外担保商业银行应该是可以为企业做担保的归根结底商业银行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对外担保是企业的一种盈利手段只要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以及商业银行本身的章程不禁止对外担保即可详见公司法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款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的业务
    • 金融机构间约期存款合同范本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6
      金融机构间约期存款合同范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 负责人,行长。 乙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主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