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医疗技术鉴定主要依据病历来进行,医疗侵权诉讼实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主要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其病历。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来书写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来保管病历。病历作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在审结的案件中,58.6%的病历档案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
1、不符合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审结的案件中,原告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病历有涂改、伪造嫌疑的有6件,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涂改和伪造病历。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不应当再对病历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2、不符合准确原则。在审结的案件中,原告对4件案件病历的准确性提出质疑,认为记载不清、不全或前后不一致。病历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患者的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和处理意见、病程记录等关键部分要祥细准确。
3、不符合及时原则。有3件案件的原告认为病历不是医疗行为发生时记载的,医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内容的书写。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4、不符合完整原则。有3位原告认为病历不完整。病历是医疗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制作的医疗文书,病历的每一项内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病历的完整性往往为医务人员所忽略,查房和会诊记录存在不及时或漏写。
5、不符合知情保障原则。有5位原告认为病历不能反其知情权受到保障。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记载不清,签字认可手续有待完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诊疗方案、药物及诊疗禁忌等方面,病历上要能反映出医疗单位告知、保障其选择权,并确认诊疗方案的记载。
6、不符合病历档案管理原则。有2件案件医疗单位由于档案管理问题没有按照规定举证期限举证败诉。病历的保管、查阅、复印制度不健全。从证据角度保管和使用病历的意识不强,病历只有完整无缺,才能经得起法庭的质证。
病历档案的编号
病人就诊之始,医院就要给病人编号,以便建立病历档案。医院给病人分配的号码是独立的,该病人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都记载了这一编号。目前较常用的病历档案编号主要有:
(一)统一编号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含医疗事故及死亡病历)统一拉通编号。此法优点是每个病例只有一个编号,一个医院只有一套病人姓名索引,避免因门诊病历号与住院病历混淆不清而造成的查找和归档的困难。
(二)两号集中制: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分别按两个系统编号,当病人住院后原门诊病历并入住院病历内,病人出院后由原门诊复查或再住院时,均以住院号为准查找病历,原门诊号即行作废或暂留空号,给其他门诊病人使用。
(三)两号分开制:即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分别编号,分别管理。适合于门诊部、住院部举例较远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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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档案存档和移交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1-09-29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个月内将应当存档和移交的资料交与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重点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一般工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监理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合同争议、变更、违约及处理意见; (2)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3)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停工令;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工程材料、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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