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取回权的简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33:57 185 人看过

从发生时间来看,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有可能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也有可能发生在法院受理之后。当发生在受理之前时,可能发生三种情形:

(1)第三人(如保险公司或致害人)对此进行赔偿,这时保险金或赔偿金请求权应归属于财产权利人,债务人已接受赔偿的,财产权利人对保险金或赔偿金有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有取回权;

(2)没有第三人对此进行赔偿(如债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且根据法律或合同,标的物风险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

(3)没有第三人的赔偿,且依据法律或合同,标的物风险由财产权利人承担的,则财产权利人既没有取回权,也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取回权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也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若第三人对此作出赔偿的,财产权利人对保险金或赔偿金享有取回权;(2)没有第三人对此进行赔偿,且根据法律或合同,标的物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且毁损、灭失非由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导致,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3)没有第三人对此进行赔偿,且毁损、灭失是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时导致的,根据新破产法第42条第(5)项,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性质上为共益债务,因此财产权利人有权请求管理人以破产财产随时支付,此请求权在性质上也不属于取回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09: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简述著作权取得制度
    著作权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注册取得、自动取得和其他取得几种制度。(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取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自未实行著作权注册取得制度国家的作品。这是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不采用这一制度。一些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也放弃了这一做法,转而实行自动取得制度。(二)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或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
    2023-04-13
    409人看过
  • 简述仲裁员回避
    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2023-06-06
    136人看过
  • 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1、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
    2023-05-01
    342人看过
  • 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二、商标权转让方式有哪些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2、继受转让(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
    2023-04-12
    110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概述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
    2023-04-23
    249人看过
  •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
    破产取回权
    在破产法理论上,破产取回权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特别取回权则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取回权形态。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完善一般取回权的基础上,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之理论基础和逻辑机理与出卖人取回权基本相同,立法未作规定,可借助出卖人取回权弥补。但立法未规定代偿取回权,就可能影响到实践中一般取回权的顺利行使,使对取回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出现疏漏,因为代偿取回权的价值和功能是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探讨代偿取回权的性质、适用范围和运作机理,对于划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保护取回权人的正当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代偿取回权设立的必要性代偿取回权是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非法转让,一般取回
    2023-04-21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简述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24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二者都属于债权的保全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权利的行使范围的限制。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
    • 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25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如下: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 简述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1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与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
    •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4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