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2)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3)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4)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5)公正检验。
二、办理材料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制造厂名、制造厂地址”一栏填写的内容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内容一致。
适用于企业申请。提供电子证照编号。无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主管机关对实行重点监督的船用产品:柴油机、锅炉/压力容器、救生设备、通信导航设备、消防设备、防污设备、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产品,其工厂须获得主管机关的工厂认可。
验原件,存复印件。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项目表》对产品使用的外购材料和零部件适用的。验原件,存复印件。
验原件,存复印件。
提供电子证照编号。无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适用于企业申请。提供电子证照编号。无法提供时,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厅深圳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上传规定格式的其他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船检业务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并按预定时间地点派出检验组现场检验;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检验发证。按预定时间抵达预定地点,根据相关法定检验规则开展现场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发文材料交接。市海监渔政处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要件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出具《不予收件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
3.申请材料交接。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深圳市海监渔政处船检科。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船检业务人员5个工作日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预定时间地点派出检验组现场检验;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检验发证。按预定时间抵达预定地点,根据相关法定检验规则开展现场检验后,对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发文材料交接。市海监渔政处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蛇口、盐田分厅综合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海洋渔业大厦6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海监渔政处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440606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第三款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属于A2类的产品,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批量发证。采用批量发证的产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台(件、套),并在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采取批量发证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船用产品证书编号,加盖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章,检验合格章上应载明本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局检验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深圳市财委和深圳市发改委“关于减征免征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通知”(2014年)
文件“一、减征免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收入的目录(二)免征项目第14项”免征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关于给予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09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及复核换证的批复》(2013年)
附件九第3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49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2003年)
1.范围第一款、第三款1.范围第一款: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的检验;第三款: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年)
第八篇1.1.1.1除另有规定外,本篇适用于建造或修理渔业船舶使用的,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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