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不予强拆的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14:00 233 人看过

法院不强制拆除的条件: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手续或正当手续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定等规定的其他不应强制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执行的,必须说明理由,5天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构。

哪些部门有权利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对于违建或者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程序的,对于违法的强拆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需要对于被拆迁人要先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在作出拆迁的决定后,要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劝其搬离,如被拆前任未在限定的时间内搬离,相关的部门就可以实施强拆的程序。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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