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文涛,小名原涛,马涛,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09年2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5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8年3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0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文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沙、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马文涛伙同王多禄、马恒(二人已判刑)、姜xx(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到焦作市高新区二十八中校园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该校园三号楼一楼及二楼铝合金窗扇10个盗走,将铝合金窗扇卖至高新区北李万村陈清娥(已判刑)的废品收废站。经鉴定,铝合金窗扇价值为960元。
2、2008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马文涛伙同王多禄、马恒、姜xx等人到焦作市希望实验学校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学校教学楼二楼的铝合金窗扇16个盗走,将铝合金窗扇卖至高新区北李万村陈清娥的废品收废站。经鉴定,铝合金窗扇价值1246.14元。
3、2008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王多禄、王星星、马恒和被告人马伟涛预谋到焦作市高新区李万乡北李万村常宝现与妻子陈清娥所开的废品收购站抢劫,并进行了分工,由马恒负责搂常宝现的脖子,被告人马文涛配合,由王多禄、王星星控制陈清娥。后四人以卖废品为由骗常宝现将门打开后,王多禄、马文涛多次使眼色让马恒控制住被害人常宝现,由于马恒害怕未敢控制被害人。四人从被害人家中出来后,欲再次去被害人家抢劫,马恒以害怕为由离开。后王多禄、王星星和被告人马文涛,又以卖废品为由骗常宝现将门打开后,持刀将常宝现威逼到屋内,在屋内对常宝现及妻陈清娥进行捆绑、威胁、堵嘴,后抢走现金5450元及黑色联想E200手机一部逃往外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15元。案发后手机已从王星星手中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它赃款被三人挥霍。
2009年2月1日,被告人马文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清娥、闫xx、卫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常宝现的陈述;证人曹xx的证言;同案犯王多禄、王星星、马恒的供述及其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赃物手机的照片;被告人马文涛辨认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证明及其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山价(2008)37号、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文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入户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以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文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文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应予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牛守海
审判员张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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