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后有关土地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2:30 27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58]房地阎字第85号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国务院修正后已于一九五八年一月六日公布施行,经与各区共同讨论,现行做法有不少地方同新办法抵触,其中主要在土地补偿方面有几个问题,因与被征用土地者有直接关系,亟需重新规定,兹提出初步意见如下:

一、关于洽购问题。城区建办公楼、宿舍等用地过去以不属于征用范围,按洽购处理(根据业主生活情况发地价的20%至70%)。按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兴建厂矿……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时候,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兴建办公楼、宿舍等应属于其他建设范围,今后此项用地应改按征用处理。

二、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年限,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土地,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据法制局谈:定产量指交公粮的产量。本市是按一九五二年查田定产量交公粮,土地补偿亦按此产量计算(过去即这样办),如定产量改变,补偿费也随着改变。过去为照顾近郊地价高、远郊地价低的历史情况,土地补偿年限划分为四个区域,近郊五年,中郊四年半、四年,远郊三年半。我们意见:根据近郊地少人多和远郊地多人少的特点仍维持原来划分的补偿年限区域,但以此为基础逐级递减一年,即五年的降为四年,四年半降为三年半,余类推。城区(崇文、宣武)过去一律按四年半计算,今后降为三年半。这样实际上地补偿费一般降低30%左右。由于玉米价过去是按每斤零售价九分七厘算,现在改按零售价每斤八分三厘算,所以降得多些。如十五斗产量的土地,按五年定产量计算过去每亩补偿费为一百零九元,改按四年定产量计算每亩补偿费为七十四元七角,下降三十四元三角。

关于园、水地属于特殊土地补偿费不按年产量计算,是参照地价的历史情况规定的,如十二石产量的园地,在五年区每亩补偿费为二百四十元,在四年区每亩补偿费则二百元,我们意见:亦拟参照一般土地降低补偿年限一年的精神办理,即原在五年区的园地改按四年区园地补偿费计算。城区园地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地每亩补偿费为二百四十元,我们意见降五分之一,降为一百九十二元,下降四十八元。

三、国有土地(包括公有土地)补助费。过去征用国有地时,一律按同等产量私有土地补偿费的50%发给,现在根据第九条规定:“征用农业社的土地,如果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可以不发补偿费”的精神,我们意见:今后随着生产的发展,社员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因此征用农业社使用的国有土地时,原则上无偿收回。如因征地较多影响社员生活,可酌情补助,但最多不得超过同等产量私有地补偿费的50%。

四、没有收益的土地(包括坟荒地)对社员和土地所有人的生活没有影响,我们意见:应无偿征用,特殊情况酌情补助。

五、征用非社员的土地,在第九条规定:“如果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又不以土地收入维持生活,可以不发给补偿费,但必须经本人同意。”我们意见:凡征用此类不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非社员的土地,原则上不发给土地补偿费。特殊情况适当发给,但最多不超过土地补偿费的50%,至于使用该项土地的农业社即不再发给补偿费。

六、征用单干农民的土地的补偿费问题。为了妥善安排单干农民征地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并鉴于发给单干农民土地补偿费对社员有影响的情况,我们意见:征用单干农民的土地后,应尽量动员其参加农业社,如不同意即由农业社拨给同等数量质量的土地。无论采取哪种办法处理,土地补偿费一律发给农业社。若经动员按前两项办法处理均不同意而要求领取土地补偿费时,可以发给土地补偿费,但政府以后不再另行安置。

另外,我们正在组织全体地用干部学习征用土地办法,最近将根据大家提出的意见会同城建委、规划局等有关单位研究修改北京市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的问题,俟提出草案另行上报。

前项意见,妥否,特报请核示。

附注: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三日以(58)市厅星字第61号通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暂按所提修改意见执行。

1958年3月1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4: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已陆续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其中,一些项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2〕第11号令)施行前,以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项目建在危旧房改造区或成片开发区,建设周期较长,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1日后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收取土地收益。为维护本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规范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办理房地产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证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下列项目,经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自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
    2023-06-10
    89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北京市的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请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2〕国土〔规〕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023-06-10
    42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需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国家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市政府法制办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现就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需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其自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及补助标准,均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执行。二、不转为居民的农民户,其自住房屋的拆迁可由拆迁人或乡、镇政府统一迁建,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还可由拆迁人按《细则》有关规定用公房安置。实行统一迁建的,迁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超过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和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负担。迁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自行迁建的,其原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
    2023-06-10
    18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一公司、房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为加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我局决定对本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上述用章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启用。特此通知附:专用章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房地产管理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正式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印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许可证,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关于公布全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慈溪市土地征用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3〕34号)精神,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更新了2003-2005年度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现予以公布。附件:2003-2005年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表二○○三年六月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标准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6月9日印发2003-2005年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表区块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内规划区外其他类型总补偿费用(元/亩)其中按年支付标准总补偿费用(元/亩)其中按年支付标准类型总补偿费用(元/亩)其中按年支付标准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土地补
    2023-04-23
    147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区县审批建设用地报送批地文件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越权审批问题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国家建设“征用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和第三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足2亩,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此限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特作如下具体要求:1、从1995年1月起,凡区、县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地文件,一律在每月5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对迟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好的给予表扬。2、不准以任何方式违法批地,坚决避免一块地多次办理批准文件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以及“人造非耕地”的问题发生。如发生此类问题,除罚款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违法批地有否决权。3、批地文件用专号
    2023-06-10
    147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87010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已经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摘录)第十二条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补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
    2023-04-22
    117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
    2023-07-02
    23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三、发放申请审批
    2023-06-10
    30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XX土地征收中关于土地补偿国家法定价能补多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9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
    •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4
      1、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获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只有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是合法的。
    • 土地管理局征地补偿合法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2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因此若该县政府出具了上述等文件,是符合土地管理征收办法的。您方对征地补偿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案件事情情况及资料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什么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1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 -9倍补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 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 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