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的三大特征包括:
1、调解具有很强的保密性,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2、在程序上,调解十分灵活,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在结果上,调解具有独特的争议解决思路,其目标定位于从根本上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商事调解工作的技巧
商事调解以化解、调处经济领域的纠纷为己任,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涉及心理学、法学、经济学、商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新型的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要想成为一名业务素质过硬的调解员,务必与时俱进,更新观念,不断学习先进的可行的调解技巧,以适应调解工作过程中的需要。
(一)掌握案情,熟悉法律。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务必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与诉求,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认真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即要分析当事人在纠纷中是想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还是想赢得声誉。如果当事人是一家企业,就需要了解该企业心态,分析其是否看重企业形象。只有在了解其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与对方进行很好的沟通、协调,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2、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现状。即要区分清楚当事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在区分企业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状况。因为企业的实力水平直接影响到其作出让步的最大限度,而这对于调解能否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
3、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即要准确无误的了解当事人对本案有什么要求,以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4、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调解员要站在第三方中立的位置上,为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的利益着想,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弊。
5、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了解相关的行业习惯和国际惯例。调解员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以及国际惯例,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的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中去。
(二)晓之以法,促成互谅。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解决纠纷,从而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因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要做到这一点,调解人员自身必须谙熟法律,在调解时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最终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换位思考,平衡利益。
调解员应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沟通与了解。角色换位即推己及彼,让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对方的立场、对方的利益出发,将自己想作是对方来思考问题,从而体验对方情感、关心对方利益。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纷,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达到和解的良好目的。
(四)耐心细致,理清责任。
调解中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必须与当事人进行细心的沟通交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真诚友好的交流气氛中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作法;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任何不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可以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调解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商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借助律师,展开调解。在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一般会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的很好的平台和桥梁,必须充分运用好。一般来说,律师的意见是比较容易让其当事人接受的。为此,调解人员可以做好双方律师的说服工作,让双方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中间平台,由律师把调解人员的意见转达给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渐渐地接受调解方案,最终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六)客观公正,居中调解。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均有可能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它从一个方面也考验调解员是否能做到公正无私。实践中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心得到伤害,最易激起对调解员的怨恨。因此,调解员应当牢牢把握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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