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实施WTO协议的几个主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25:36 225 人看过

「内容摘要」我国加入WTO后,实施WTO协议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我国应以并入方式将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WTO协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应是低于宪法而与法律同等。借鉴欧共体的做法,我国应在通常情况下不承认WTO协议的直接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有所例外,对DSB裁决则应拒绝其直接效力。

「关键词」WTO协议融入方式法律位阶直接效力DSB裁决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方后,实施WTO协议便成为了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同时,它也应成为引起我国国际法学界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实施WTO协议的过程中,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其法律位阶以及WTO协议与DSB裁决的直接效力问题,尤应引起重视。

一、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

严格地说,WTO协议与成员方域内法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但是,由于WTO协议是国际条约,WTO法的解释完全根据国际公法上被普遍接受的条约解释原则或惯例,因此,处理WTO协议与成员方域内法的关系,原则上适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规则。1因此,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问题,实质上是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问题。

国际条约融入国内法律体系主要有转化(transformation)和并入(adoption)两种方式。无论是转化还是并入,都是从立法层面来讲的,即一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何种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层面取得约束力。一项国际条约在经过缔结、加入、批准等程序之后,首先取得在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只有经过转化或者并入,融入成员国法律体系之后,它才具有了在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对一项国际条约来说,无论是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还是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都必不可少。因此,WTO协议经我国加入、批准,对我国来说,它已取得国际法层面的约束力;它以何种方式取得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是转化还是并入,抑或其他方式?这一问题迫切需要一个明确的答案。

在回答WTO协议采取何种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之前,需先考察一下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通常方式。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因此,学者们是从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为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寻找佐证的。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中国的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等已表明,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通常采取的是并入的方式。2对于WTO协议来说,在其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问题上,没有必要与国际条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通常方式相左,即我国应将WTO协议并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首先,WTO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将其一一转化为国内法,是一项浩大的立法工程,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没有一个WTO成员方将WTO协议一一转化为国内法。其次,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已经根据WTO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法律作了不少修改与完善,3再将WTO协议一一转化为国内法实属不必。最后,并入只是在立法层面对WTO协议国内效力的承认,即WTO协议通过并入的方式取得我国国内法层面的约束力,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入不一定导致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

在确立了以并入方式将WTO协议融入我国法律体系之后,要注意区分并入与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的区别。并入只是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入不一定导致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若法院要直接适用WTO协议,则WTO协议还必须具有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由于WTO协议一般地不为个人创设权利与义务,因此其通常不具有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况且,是否赋予WTO协议直接效力,属一国的主权事项,只要我国不赋予其直接效力,法院便不可能直接适用WTO协议。诚然,如果WTO协议不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则法院不可能直接适用WTO协议。但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并不能反过来推断出WTO协议不能被并入我国法律体系。因为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并不是因为WTO协议不能被并入我国法律体系,而是因为其缺乏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不能因为WTO协议缺乏可适用性与直接效力,导致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而推断出WTO协议不能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那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逻辑。对并入与法院直接适用做出这种严格区别是必要的。因为WTO协议以并入方式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内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定行政措施时,要自觉地遵守WTO协议,如同其遵守国内宪法、法律一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3: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实施条例》主要澄清三个问题
    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实施条例》明确归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023-06-10
    341人看过
  • 试论治安调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治安调解。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
    2023-04-24
    392人看过
  • 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
    要确保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正当性,必须用一定的程序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有效参与,从而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因为如此,程序性是司法活动公认的特点之一。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量刑公正是其根本目标,为此而构建相应的量刑程序,便成为量刑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活动而言,重定罪轻量刑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但如果追问一下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便会发现在我国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就存在重定罪程序轻量刑程序问题,而且正是对量刑程序的不重视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量刑结果或量刑公正的忽视。因此,讨论如何建构量刑程序问题,是很有价值和意义的。本人也赞成现有法律对量刑程序重视不够、规定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等看法,并希望能够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逐步构建科学的并符合司法实际的量刑程序,下面谈几点具体看法。一、关于量刑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从当前的讨论看,论者大凡谈到量刑程序问题,往往都会
    2023-04-22
    386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2023-06-06
    177人看过
  • 试论刑事赔偿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到了重大作用。其中,刑事赔偿审判工作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和分析,对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改善我国人权保护状况,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一、对数量较多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审查,依据事实和法律逐一给予负责的答复和转办。根据有关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辖区内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伤害的,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后,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认为自己被司法机关侵权后,较多人想到的是向所在地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投诉反映,请求作赔偿决定或寻求救济方法。赔偿办在询查清楚来信来访的事实后,基本归类为几种情况:一
    2023-06-06
    233人看过
  •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损害的确定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三、反倾销的调查程序1、申请的提出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
    2023-06-05
    213人看过
  • 论贪污罪中的几个问题
    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贪污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是我们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分别探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本罪的主体。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九十三条对贪污罪
    2023-06-03
    145人看过
  • 刍议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对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实现竞争的公平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尽管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已随着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而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从破产理论或司法实践上看,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仍不健全,破产立法明显滞后,这不仅不利于发挥破产制度的特有功能,而且有碍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审理有关破产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本文拟就破产审判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加以探讨。一、现行破产法行政色彩浓厚,且立法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首先,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背景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产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尚未确定为建立社会主
    2023-06-09
    71人看过
  • 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与TRIPS协议整合中的几个问题
    1、《TRIPS协定》第11条规定,“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各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向公众商业租赁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原件或副本。”。由此可见,trips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保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出租权作为著作权法领域的一项权利,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承认作品“首次转让”后租赁权用尽,著作权人将无法控制作品的再租赁,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有鉴于此,一些国家采取措施,在发行权之外设立“出租权”,允许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出租。但是,有些国家在著作权法上并不承认租赁权。一方面,这些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租赁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租赁物属于有形财产权,是使用有形财产的一种方式,不应属于著作权法的内容。事实上,从理论上讲,这与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租赁权的原则并不矛盾,“租”并不把作品的载体放在流通环节,而是租后收回。在这里,作为一个“东西”
    2023-05-07
    390人看过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但由于受到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该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结合几个案例加以分析。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装,装璜,名牌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成效很大。大量的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制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公平交易的社会意识。同时,也应看到,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加上四十余年计划经济体制的积弊,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直接利用旧体制形成的弊端;二是利用因不同法律的交叉而造成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清,或者索性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利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应当认真研究,妥善解决。本文结合几件案例,分析上述几个问题。一、旧体制的“后遗症”计划体制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条件下,有其必然
    2023-06-14
    267人看过
  • 论施工合同纠纷在实际施工中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本条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特别规定。由于该规定突破了合同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诸多困难。1。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承包人是指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如分包商、非法分包商、无资质的承包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能否确定施工队和施工队为实际施工人员?笔者认为,实际建造人的认定应以其是否属于分包合同的承包主体和非法分包合同为依据,而无论是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员工还是施工队、班组成员谁都不具备合同主体的身份,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员,也不能以此身份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权利。在逐层分包的情况下,是否有多个实际建造商?笔者认为,建立实际建设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一个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
    2023-05-07
    451人看过
  •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
    共同保证有哪些规定一般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是我国对共同保证的主要法律规定。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得甚为混乱和模糊,致使歧义丛生。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共同保证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没有成熟的理论成果可资借鉴,而使得该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很好地适用。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
    2023-06-15
    91人看过
  • 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点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毫无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概念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
    2023-06-14
    345人看过
  • 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问题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
    2023-04-23
    10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那个中国知识产权wto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3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知识产权wto一般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
    • 论贪污的几个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1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 我国怎么实施借钱不还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20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使在借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本质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
    • 题上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1、可能是个力对A、B简化后,主矩为零,主失不为零,且A、B均通过该主失;不可能是力偶如果是力偶,对任何一点简化后都是力偶,这不题目条件不符;可能是平衡对A、B点简化主矩为零,主失也为零,不就平衡了吗2、平衡假设A、B、C三点。已知对A点主矩为零,若主失也为零,则必平衡;若主失不为零,则主失一定过A点。将该主失(此时主矩为零)再向B、C点简化,因为A、B、C三点不共线,对B点和对C点的主矩必然有一
    • 请教一个关于议论文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