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毕节市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9、缴存职工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的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拆迁补偿的;
1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1、缴存职工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能提供真实完整购房资料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提取材料?
1.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交易契约原件、交易后为买方或买方配偶姓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原件和复印件;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大修证明)及工程预算表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2.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4.调出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或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5.缴存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当前还款余额单原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6.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7.缴存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单位或职工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8.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毕市公积金字[2012]20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费专用发票、已报销凭证等;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他们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9.拆迁补偿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支出凭证、《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房屋产权部门认可的购房补差金额凭证、《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和拆迁部门开具的补偿凭证;10.(1)职工租住保障性(廉租房及公租房)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凭证(不含租赁补贴)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同时提供以下要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在七星关区范围内租住住房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签名收取租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11.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的,提供子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关系的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12.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25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守苹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29960-->
1个工作日-->
即办
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相关提取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守苹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29960-->
1个工作日-->
即办
实质性审核,是否同意。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卫菊
即办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卫菊
即办
对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审批
不符合:不予批复;符合:予以批复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守苹
-->
即办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丁守苹
-->
即办
发放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七星关区桂花路农行四楼会计科)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25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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