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5:35 115 人看过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坚决遏制施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发生,扭转当前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加大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力度,结合当前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特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落实建设各方责任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加强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情况重点监督,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督组织机构

1、市和区县建委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地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作用,严格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加强施工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监督。

2、施工安全生产实行区县建委属地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工地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监管,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合署建制,也可以单独设立,并向各区县编办申请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参建各方市场行为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要求投标人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保证体系,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相应的评分分值。投标人在投标资格条件中应明确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并在投标书中载明详细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其费用应纳入投标报价中。评标委员会要把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作为技术标评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凡不具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或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达不到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将投标做废标处理。

发包人(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与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要载明承包人保证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监理合同中也要包括监理企业对安全监理的责任内容。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以国家和本市的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要求缩短工期的,必须明确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和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燃气、自来水、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应提供而未提供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罚。

4、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依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施工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到位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内容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字。

5、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存在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

7、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8、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施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9、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10、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办理分包项目合同备案,或不具备安全保证措施和上岗资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

四、市建委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备案时,要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具体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施工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市和区县建委、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市建委举报电话:白天63897882,夜间63863650),并要鼓励和保护举报人。施工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举报制度和市、区县建委投诉电话。市和区县建委将定期检查各单位处理举报情况。

六、9月份在全市开展施工安全整顿月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地开展施工工地安全整顿工作,大力宣传和动员广大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整顿月期间,专项治理基坑坍塌、塔吊隐患和高空作业隐患等易于出现安全事故的问题,公开处理一批出现施工安全事故的企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要树立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突出的企业典型,切实做到奖罚分明,达到全市施工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的目标。

七、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一企业法人单位发生死亡一人安全事故的,在一定时期内视为安全生产无保障企业,进入市建委警示系统,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在建设单位招标时,予以特别提示;在一年内出现两人死亡事故的,实行投标限制;出现一次三人以上或连续出现累计至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取消资质。施工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追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失职行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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