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特点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21:43:51 269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有:(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

同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时间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二审就意味着审判的终结,意味着判决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确实有错误而影响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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