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炬的父亲符-斌系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下称昌江分局)的员工,主要负责道路养护工作。2014年7月13日下午,符-斌在劳动中突感身体不适,由工友王-忠等人护送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符-斌与王-忠等人出工途中,在所乘作业车刚开到单位员工宿舍大门口时,符-斌即在车上突然吐血,于当日13时50分左右在送医转院途中死亡。
随后,昌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8月13日,昌江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符-斌的死亡不视同工伤。昌江分局向昌江县政府申请复议,随后昌江县政府撤销昌江县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5年5月,昌江分局向昌江县人社局申请重新给予符-斌工伤认定。同年7月,昌江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决定就符-斌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符-斌病发时不在工作时间段。同年8月,符-炬等人因对昌江县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昌江分局在庭审时指出,他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不确定,昌江县人社局认为符-斌发病不在工作时间进而不认定符-斌属于工伤是不正确的。
昌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昌江县人社局2015年7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昌江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就海南省公路局昌江分局员工符-斌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昌江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南二中院。
近日,海南二中院经二审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昌江县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认定符-斌的情形视同工伤,昌江分局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符-斌的家属符-炬等人进行了赔偿。
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以案释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法院审理查明,考勤登记表显示2014年7月13日全天及14日上午符-斌均出勤。虽然所在单位的正式上班时间为7时30分,但乘作业车去当天需要养护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斌自登上作业车时就应视为已开始了工作,其在该期间发病当然属于上班时间。其次,2014年7月14日早上7时40分符-斌已被昌江县人民医院接至该院的救护车上,随后符-斌在转院至海口市区内医院的途中死亡。无论从7月14日早上7时符-斌在作业车上发病,还是从7月13日符-斌感觉身体不适时起,至符-斌于7月14日中午被送往海口市转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
因此,符-斌突发疾病身亡的过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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