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例的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21:00:21 118 人看过

案例一:

张某1970年4月完成一幅作品《春溪》,一直悬挂于家中客厅。1999年夏,万全酒厂的厂长李某去张某家做客。见到该画并为作品中的绿树幽溪所动。遂借回家欣赏。李某后来根据该画的绿树幽溪完成一商标设计。200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02年2月10日取得注册。张某向法院诉称李某侵犯其著作权,李某以张某没有发表作品而无著作权抗辩。请问:1、李某的说法合法否?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著作权?为什么?3、李某的商标权有效期是哪段?李某有那些权利?

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案列二:

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1、

本案首次对电台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规定时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1)法定许可允许对原作进行改动,但改动应当是为了满足电台播放要求、适应播放特点的适当改动,而且改动不应增加已有作品中没有的内容而产生新的作品;(2)署名是法定许可的应有之意,是法定许可的构成要件之一。

2、

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处以较重的赔偿处罚,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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