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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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l)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部分剥离)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底,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底。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3)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底。
摘自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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