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青岛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办理条件
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三、青岛市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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