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因素,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协议无效与法律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有协议无效和法律无效两种。本协议的无效,由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合同就无效。法律规定了法律的无效性。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一经出现,合同即告无效。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
(1)本合同是代表他人订立的,未作声明。(2)恶意重复保险。(三)人寿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四)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限制。
2。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有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完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无效,上述情形属于完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只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善意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再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不符(只要不超过保险人规定的保险年龄限额),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支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的。
3。初始失效和失效
按时间,失效可分为初始失效和失效。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具备生效条件,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生效;无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无效。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丧失效力。无效不需要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思。只要失效原因出现,合同就失去效力。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根据情况作出的使合同无效的单独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的解除权,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全部消失,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前者行使撤销权具有溯及力,后者则完全无效。解除权具有时效性,这会导致解除权的丧失,而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都有返回国家的义务。因此,收到的货款应当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应当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合同的终止是由于投保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利于行使终止权的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因此,有时法律或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不需要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保险合同中止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中止。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断。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终止。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建议。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即合同恢复原状。恢复后的保险合同视为原保险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法律原因,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保险合同的关系是一种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定时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不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延续,而是新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另一个常见的原因。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消除保险合同的有效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看,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的,具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效力。(2)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情况发生,一方或双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终止,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从解除条件看,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对合同双方,特别是保险人都有限制性规定。
(3)免费发布。任意终止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合同。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能被当事人随意终止。一般都有严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后两年以上的除外)(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达成协议的有效性(第5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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