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优先以《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当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以直接证据认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律师补充:
如果各种书面文件与实际施工日期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如施工企业有确凿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施工企业入场施工之日为开工日期,不过这种情况需要证据足够充分,要求较为严格。如并无证据证明实际入场施工日期的,则优先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的开工日期为准,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而如果上述日期均不明确,就只能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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