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0:40:40 445 人看过

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洋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海上巡航监视及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内除军事船舶以外,所有其他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处理;二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是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造成污染事故的外国籍船舶登轮检查,并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军事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军事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由军队负责管理;

6、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及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或者不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行政诉讼法司考常考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

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2、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履行判决

是一审行政判决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履行判决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一经确定,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职责。

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5、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6、行政诉讼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7、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

8、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9、行政诉原告

一切与案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4条规定了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0、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可以判决变更的一种裁判方法。变更判决确定后,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已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除具备法定条件外,不容再行争执。

11、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他法院予以管辖的情况。

【简答】

1、请列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类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法调整。)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具体表现为: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请列举法定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1、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情形:(1)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委或省级政府的;(2)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3)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案件;(4)纳税争议;(5)价格违法案件。

4、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证据有哪些。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尚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5)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

5、简述变更判决的基本内容。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3)变更判决确定后,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已确定,只能依判决执行,除具备法定条件外,不容再行争执。

(4)变更判决确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他方以判决为依据,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内容实现。

6、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原告有哪些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7、简述确认判决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确认判决是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1、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经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为合法。(2)对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宜判决维持,也不适合驳回诉讼请求。

2、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适用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主要指事实行为。(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8、简要分析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之间的区别。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以违法为前提;而行政补偿则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而行政补偿则是一种非违法责任,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以体现出公平负担的精神。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损害发生之前请求赔偿,而只能就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而行政补偿则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

(4)两者补救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虽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且主要是物质损失,但仍比行政补偿的范围要宽;行政补偿一般以直接规定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9、简述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1、行政复议的调解,是在复议机关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的一种活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10、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请问:如果该公司不服,应当起诉规划局的哪个行为,为什么

答:应当以规划局颁发的《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为诉讼标的,不能起诉《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因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仅仅是为履行《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而发布的催告通知,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实际影响的行为。

1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1、《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24条规定了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可在审判实践中确立原告资格新的标准,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意义在于:(1)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行政诉权。(2)事实上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实际。

3、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诉讼原告相关文章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哪些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状况及变化趋势,归纳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论述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支持。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2023-06-17
    200人看过
  •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治环境污染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采取适当而有效的措施,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七条防治设
    2023-04-24
    338人看过
  • 防止海洋环境的污染
    以下内容摘自《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版:第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七条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在鱼蟹回游通道筑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2023-06-08
    451人看过
  • 我国将建海洋生态监管系统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显示,我国将建设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实施的原则,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数据为基础,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平台,为国家(海区)、省(中心站)、地级市(海洋站)、县4级海洋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科学决策提供全面支撑。建成后的系统,将包括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海洋环境监督与管理、海洋污染监控与防治、海洋突发事件应急等业务子系统,可将大量繁杂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工集成,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生态环境全覆盖、立体化、常态化的监督管理。
    2023-04-24
    300人看过
  • 上海水污染防治法简单介绍
    水源是人们生产的根本,由于工业化带来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国务院也下发了“水十条”的要求,各个地方政府都对于水污染问题重视起来了,为了保障使用到干净的水资源,政府也在积极改善,监控,那么上海地区有什么政策呢?上海水污染防治法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上海水污染防治法。清洁安全的水环境是人民健康生活的根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上海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全球城市的重要保障。上海市通过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了治污为本、截污为先、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河道水环境面貌持续改善。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的生态环境定位、市民对宜居环境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市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具体污水防治法有以下几点全力推进水源地建设进一步优化“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原水供水格局,着力解决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开放
    2023-04-27
    412人看过
  • 海洋污染该怎么监测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相关知识点第一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一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第一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
    2023-04-29
    232人看过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规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规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
    2022-11-24
    417人看过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具体内容第十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
    2023-06-03
    260人看过
  • 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根据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特殊需要,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以及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生产洁净煤、划定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控制、以及防治废气和粉尘恶臭污染等具体措施。这些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06-06
    172人看过
  • 我国防治“白色污染”的方法
    一、行政方面1.加强管理禁止使用一次性难降解的塑料包装物。杭州是我国最早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快餐具的城市。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白色污染”的危害。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单靠禁止是很难彻底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的,上述颁布禁令的城市都要求用纸制品或可降解塑料制品代替原来的难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但是替代品在价格和品质上均无法与普通塑料制品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不考虑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2.强制回收利用。清洁的废旧塑料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或重新用于造粒、炼油、制漆、作建筑材料等。回收利用符合固体废物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通用原则。回收利用不仅可以避免“视觉污染”,而且可以解决“潜在危害”,缓解资源压力,减轻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负荷,节约土地,并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二、技术方面1.采取以纸代塑纸的主要成份是天然植物纤维素,废弃
    2023-04-29
    431人看过
  • 我国拟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于5月8日在纪念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上表示,为了从制度上更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研究工作。1984年审议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对控制和防止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产生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中国水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再修水污染防治法提到议事日程。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很多地方官员关注的首要问题仍是GDP增长,环保工作讲的多,做的少,软的多,硬的少。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有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付执法检查,打开机器欢迎,关掉机器欢送。我国水污染形势如此严峻,归根到底是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热衷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没有坚持不懈地打持久战。中国工程院院士钱
    2023-04-24
    461人看过
  • 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污的监管
    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起实实在在的责任;企业只要超标排污即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违法排污代价增高,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是4月17日在全市环保系统《水污染防治法》知识讲座上,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刘海东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做出的精彩评析。近年来,国内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我市也面临着严峻的水环境问题,境内8条主要河流,4条河轻度污染,1条河重度污染。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对水环境保护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为准确理解新《水污染防治法》的精髓,贯彻落实好这部关系民生的法律,让环境保护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市环保局专门邀请了省环保厅法律专家刘海东来盐讲课。讲座吸引了来自全市环保系统、特别是一线的环保执法人员约180人到场听课。专家指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在水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
    2023-06-06
    212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很多严峻问题,在此简述如何完善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1.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水环境保护是大规模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在公益性事业中政府的作用极为突出、重要、有效。理论和实践证实,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坚持并强化政府的职责。完善水环境保护必须加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水环境质量、污染总体控制、清洁生产、饮用水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规范,并细化法律责任条款。所以建议立法应增添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的规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跨界水质段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应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及政府工作主要负责人征集考核体系,并作为任免、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
    2023-06-06
    369人看过
  • 我国水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从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防治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水环境恶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治污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所以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现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五大严峻问题:1、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排放总量增长速度快,据水利部统计近3年增长8.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程度没有得到控制,据环保局统计,2004年七大水系,一半以上达不到饮用水标准,一半以上属于五类、劣五类水,已不能直接使用。另外,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经济损失较大。2、工业污染仍然十分突出。不少老企业污染严重,无力治理,生产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高消耗、高污染的小企业仍大量存在;不少企业有法不依,违法排污现象普遍。3、城镇污水未有效处理。随着城市化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增加,而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
    2023-06-06
    36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参加人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受到侵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 更多>

    #行政诉讼原告
    相关咨询
    • 海洋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如何加强监督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防治船舶污染有何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0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 海洋海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条例依据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8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1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9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